海政发〔2014〕23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 7月11日
海城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当前农民群众最关心、与农民利益最密切的经济资源。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加快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改善农村干群关系,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村级集体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努力下,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已有较好的基础,但还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到位、人员队伍不够稳定、运行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特别是从有关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来看,基层干部在村级财务管理、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源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仍然是当前基层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源头治腐,加速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示范引导、成员受益原则,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多途径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不断满足农村基层建设、服务和管理的支出需要,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现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内管理,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拨入村帐户,实行专帐管理。切实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盘点,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健全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账物相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成形成固定资产的,按有关规定记入村固定资产帐,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完善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确保合同主体利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健全资产、资源备案登记和“三资一重大”申报制度。在集中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镇(区)农村经营管理站以村为单位建立村集体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台账,对村集体固定资产和资源的名称、数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记录。实行固定资产和资源变动报告制度,村报账员要在每月报账的基础上,单独附加报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资源经营与处置变动情况,便于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农村“三资一重大”事项事前申报、事中监督、事后公示制度。
(三)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村内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工程建设,一律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加强招投标的档案管理,经济合同、招投标方案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镇(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管理。村集体招投标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操纵招投标程序,侵害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损害集体利益。
三、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新方式和新途径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创新,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不断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要在全市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督管理平台,各镇(区)配齐专用计算机,指定专人负责,力争2-3年左右时间,实行市、镇、村三级联网,实现对集体“三资”运行情况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改善管理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二)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以清查核实资产、明晰产权主体、规范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全额折股量化,通过以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民转移。在改革模式上,根据各地实际,建立资金、资产、资源“三合一”的综合性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根据资产性质建立土地股份和社区股份等合作社;在股权享受上,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解决农村各类特殊人群的权益享受问题,避免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享受对象自主界定不规范造成对各类特殊人群利益的损害;在股权管理上,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向农民颁发股权证,发生依法继承、赠与或转让等股权流转的,及时变更股权证,确保农民实际股权份额与股权证书记载相一致。
(三)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市本级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分平台,镇区依托农村“三资”管理中心,构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拓展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的内容,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各类产权(资源)流转通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提升产权资源价值,降低交易成本。从2015年起,村级集体产权资源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原则上都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公平交易,以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现权力阳光运行。
(四)积极引导农村一次性收入转为经营性资产。对于农村一次性收取多年的发包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以及土地征用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预收收入,要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度进行分配。要积极引导村集体将一次性收入转变为经营性资产,形成持续、稳定、长久的经济收入。村集体一次性收入的分配和转变为经营性资产,必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发展农村新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参股经营、合作开发等形式,与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进行联合与合作。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途径,积极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和非农建设用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水面及山林资源,共建共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特色产业经济和旅游休闲经济,不断拓展集体经济发展新渠道,提高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收益率。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以出让、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并报镇(区)备案。
四、构筑“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监督是各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正确贯彻执行,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保障。要制定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构建市、镇、村三级监督体制机制。
(一)加强民主监督。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由村党支部提议、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切实保障农民对“三资”使用、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健全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村务公开和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健全完善公开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务、村务公开的规定要求,健全和规范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程序等项制度,涵盖村级事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二)深化会计监督。在坚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代理服务流程。各行政村与镇(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全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镇(区)农村经营管理站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和严格的核算程序进行统一管理和代理服务。
(三)强化审计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制定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强化农村集体审计监督。重点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
(四)落实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鞍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或信访、举报受理中,查实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一)坚持试点先行。2014年选择“三资”要素比较完备的3个镇,每个镇选择2个村开展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试点,通过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建立网络、完善流程等,建立起比较规范、可复制的农村“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试点取得成功后,面上逐步推开。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三资”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工作专班,扎实开展宣传发动、清查建档、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等项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调整充实镇(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市镇财政要大力支持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及“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要根据职能拓展、任务加重的实际,适当增加代理服务机构的预算经费。
(四)强化部门配合。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培训、审计等工作;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及时查处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现象,落实责任追究;民政部门负责将农村“三资”管理纳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范畴,加强程序监督,规范村务公开;审计部门负责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财会人员培训给予支持;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村级集体建设用地、山林、水域等自然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整体合力。
附件:
海城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 楠 副市级干部
副组长:苏永凯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温洪波 市农村经济局局长
成 员: 尤 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 标 市农经局纪检组长
王晓东 市水务局副局长
费秀刚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 健 市动监局纪检组长
唐 石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成芳 市国土局党委书记
赵敬东 市农经管理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局,办公室主任:温洪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