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发〔2015〕47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海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海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辽宁省农委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等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的土地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特别是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号令)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确权颁证工作。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城镇落户农民、农村新生儿童和农村妇女等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信息公开、登记结果公平、纠纷处理公正。
3、民主决策原则。在保持稳定和不违背现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确权颁证工作中的各类具体问题。实际工作中,对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采取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等基层民主管理的方式。重大事项应经集体组织成员民主决定,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实事求是原则。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对历史负责的理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矛盾问题。
5、确保稳定原则。必须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严禁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同时要做到纠偏纠错。
6、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原则。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切实解决当前村集体缺乏运转资金难题,为夯实村级党组织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计划完成40万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各镇(区)确权任务指标见附件。着重解决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做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底基本清楚,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库基本建立。2016年全面推进确权工作,计划完成80万亩;2017年基本完成剩余的40万亩;2018年做好收尾工作。各镇(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总体工作安排,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间和技术路线,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分期分批地推进,实现完成一个村,稳定一方的目的。前期已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镇(区),要对照国家、省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完善。
四、主要任务
1、开展承包土地现状调查。镇(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路线,收集和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采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组织开展查田勘界,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做到家庭承包地、其他方式承包地(包括机动地、开荒地、树影地、四荒地及水面等),全部调查、测量、上图。采取平整土地全实测,农业设施用地图解,零散土地确权不确地的方法逐户核量,做到农村土地全部调查、全覆盖无盲区。制定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及时解决和处理群体性事件。要制定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组织发包方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查田勘界,发包方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和村妇代会主任等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清查土地承包方案、会议记录、土地台账、承包合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等档案资料,系统收集承包农户和承包地块、地类等信息;认真排查和梳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注意维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办法和措施。
2、公示审核调查信息。发包方要对调查勘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答复农民群众。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农户承包地是否全部上图;集体的机动地、开荒地、树影地等耕地资源是否进行了矢量化;集体“四荒地”是否进行了测量;集体所有耕地是否进行了公示;承包农户提出的异议是否全部得到处理和解决。如有遗漏,发包方应当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并制作审核报告,一并上报镇(区)审查备案。
3、妥善处理承包经营纠纷。镇(区)要根据发包方上报的审核报告,结合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案,指导发包方制定具体措施,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应当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符合法定情形,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4、修订和完善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结果,以及承包经营纠纷处理结果,修订集体土地台账,完善原承包合同。经实测,原承包合同内容没有变化或者变化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原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并加盖发包方公章;实测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为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镇(区)各持一份。如原发包方已经解体或者被合并,可由现发包方加盖公章,原承包合同作为新承包合同的附件。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的第二轮承包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国家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新版承包合同的样式由省农委制定。
5、进一步完善登记颁证工作。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指导镇(区)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内容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座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为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要求进一步完善,充实承包方家庭基础信息,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未建立的,要在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承包农户也可以自愿申请、直接换发国家统一样式的《不动产证书》。承包农户自愿提出,或者因承包经营权灭失,发包方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6、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信息发布和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拓展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在农业生产、服务监管等领域的应用,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7、建立健全承包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包方和各级政府收集整理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资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镇(区)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进一步强化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各镇(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电子版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移交给市档案部门保管,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五、具体工作流程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市级成立由农经、国土、财政、法制、档案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济局,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意义、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镇(区)、村参与确权工作人员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规程。镇(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村里要积极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织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2、入户调查,收集信息。镇(区)、村开展入户调查摸底,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发包方、承包方、集体耕地的相关信息,填制标准格式入户调查表,即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确定技术服务单位,将相关信息录入微机。进行“第一榜公示”,即摸底调查表公示。处理好国土“二调”或航空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3、形成方案,明确方式。镇(区)村要细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采取一村一策,明确确权方式。进行“第二榜公示”,即确权登记颁证方案公示,要求以村组为单位向农民广泛公示,公示期满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4、实测地块,勘界核量。根据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等,对农户承包地块进行逐户核量,并组织农户对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情况进行四邻签字,现场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实地测量,以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制作1:2000工作底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完成承包地块的实地测量勘界成图。
5、数据建库,公示审核。根据入户调查和查田勘界情况,对工作底图进行矢量化,数据整理,初步形成数据库文件。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审核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的地籍草图,技术服务单位形成公示图和公示表后,在村、组进行“第三榜公示”,即勘界确权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镇(区),镇(区)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市政府。
6、修订数据,完善合同。根据公示审核情况,发包方与承包方完善合同,镇(区)根据完善的承包合同,补充登记簿内容,对数据库做最终修订。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完善登记簿,技术部门完善数据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做好备份。
7、认定权属,核发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市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进行“第四榜公示”,即确权发证公示。
8、建立系统,成果启用。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利用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互换并地、综合补贴发放、农业产业规划等成果应用。
9、资料归档,永久保存。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市、镇(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0、工作总结,检查验收。各镇(区)要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并完成试点工作的总结和上报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抽查。
六、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宣传活动,引导和营造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镇(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编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明白纸、宣传册,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让群众充分认识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作用。要把贴标语、刷宣传栏、写公开信等传统手段与电视、手机、广播、网络等现代手段相结合,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
2、强化业务培训。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采取培训到镇(区)、村组的方式,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人员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队伍。创新培训方式,把专家讲解、实践操作和现场指导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广大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掌握必要的技能。
3、落实资金保障。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向农民收取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20元的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市级和本级财政预算解决。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与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费用支出,具体要求按辽宁省下发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各镇(区)要切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4、强化配合协作。确权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国土“二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特别是各镇(区)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具体承担权属调查、确认权利、完善合同等项工作;村委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事项;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有关土地承包资料和相关信息;组织村干部和农民参与查田勘界工作;完善承包合同;上报成果,接受检查验收。
5、健全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健全镇(区)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机制,及时化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显示屏、镇村公告栏等,加强舆论宣传,让群众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求和依法解决的渠道,引导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合理反映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各镇(区)务必高度重视确权工作,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和省市部署上来,有效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依靠村民自治机制,组织农民群众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情况调度和经验交流,密切掌握动态。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发挥纠纷调处机制作用,妥善解决权属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2、科学把握进度。各镇(区)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积极稳妥推进,确保进度服从质量。承包土地的实地勘测结果,应当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规定精度和信息化要求。依据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的承包地块空间位置数据库,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统一数据平台规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节约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探索降低成本、方便农民群众的有效办法,认真总结试点中各地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交流学习,更好地指导工作。
3、加强协调沟通。工作启动后,各镇(区)要按月报送进度表,重要情况要立即报告。上报情况要及时准确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
4、改进土地承包管理。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强化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流转服务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全面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镇(区)工作进展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5、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要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严肃财务管理制度,禁止违法违纪随意支出工作经费。
附件1:
海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要求,加强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指导,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各项工作。
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邓延发 市长
副组长:胡 楠 副市级干部
委 员:温洪波 市农村经济局局长
王永胜 市林业局局长
赵 刚 市民政局局长
李 勇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许家洋 市公安局副政委
王秋菊 市群众诉求工作部副部长
沈庆昌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洪河 市农村经济局副局长
刘 青 市档案局副局长
潘本涛 市农用地储备流转中心主任
白浩东 市政府法律顾问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济局,办公室主任:潘本涛(兼)。
三、任务分工
市农村经济局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确权登记颁证人口、户籍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落实确权登记颁证村民民主及五保户等特殊人群的承包权益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提供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查田勘界要求的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资料。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法律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市档案局负责指导确权登记颁证的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四、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会议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领导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积极主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圆满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