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06-17 09:39来源:作者:管理员 点击:

    辽政办发〔2011〕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条件,实现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的工作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做好保障对象界定和租金管理工作

    (一)增加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可以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或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并持有的方式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大型房地产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三)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业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级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优惠政策,并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优先办理。

    (四)充分利用既有住房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各地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由政府或机构统一租赁后面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通过购买户型面积符合标准的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五)严格界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要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保障租赁。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对在当地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六)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要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困难居民住房问题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要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提高实物配租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完善其上市交易收益分配机制。房价较高的城市,要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将配建套数、面积、套型、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特别是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

    (二)深入开展棚户区改造。要发挥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按照居民个人和企业出资、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加快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居民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

    (三)加快农村危房改造。要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坚持以居住最危险住房的最困难群众为对象,解决最基本住房安全和功能的原则,加大地方投入,加强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补助对象审核、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管、档案信息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续服务管理

    (一)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分配公平。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网络,健全各有关部门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审核机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限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对因收入提高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廉租租赁租金补贴或在规定期限内退出保障性住房。对骗取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二)加强租售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要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

    (三)加强运营管理和后续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抓紧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民政、房产等部门信息系统相衔接,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对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商业化运营管理,提高运营管理的效率,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完善后续服务。

    四、加强组织保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省负责住房保障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资金支持等工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市县政府是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调度,严格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管理机构和具体工作实施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确保用地供应。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加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不足部分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例。要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中央和省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及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对于国家规定予以减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费,各市、县(市)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其他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监督检查。省对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制度,对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资金使用、配建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约谈机制,将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慢、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市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情况作为目标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督导和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加快推进工作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