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居住证办理有关问题
    时间:2016-11-29 08:46来源: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一、居住证办理条件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既在警综平台中信息录入满半年以上)。

    二、居住证办理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三、居住证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拟在我市居住一个月以上,应在到达居住地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居住证办理申请,民警在受理材料并进行核实后,应马上录入警综平台,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自愿到居住地公安派出领取居住证。

    2、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4、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海城市公安局社区警务管理大队

    201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