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海城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4-05 15:47来源:作者:管理员 点击:

    海政办公开发〔2017〕5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园区、各镇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监察局协调、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 政府信息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有无专门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考核主动公开工作的及时性;考核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规范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主要考核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本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建设情况,各园区、各镇区依托服务中心建立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及使用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考核保密审查制度、协调发布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编制和发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对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情况,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本级部门和下属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半年和年底进行。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二)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考评办。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特别严重的,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