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海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4-05 15:49来源:作者:管理员 点击:

    海政办公开发〔2017〕6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效实施,确保各园区、各镇区、各行政机关、各单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及履职情况;

    (二)政府信息年度报告完成及公开情况;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况,及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各园区、各镇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