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7〕69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7〕69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改善全市河道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及《鞍山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河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海城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实施“河长制”,促进河道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积极构建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道管理保护机制,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1、推进目标:

2017年7月中旬前,印发本方案;完成市、镇(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人员确定工作,并由各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组织全面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完成市、镇(区)、村三级河(段)长人员确定工作;完成海城市河长制办公室配置工作,建立河长会议制度。

2018年1月中旬前,完成海城市《考核办法》和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各项工作制度编制工作。

2018年4月中旬前,完成重点河流“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完成各级河长制工作主要管理平台搭建工作。

2018年7月中旬前,完成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和河长制系统考核目标及全市河长配置等相关情况档案建立工作。河长制落地生根,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2、实施目标:

第一阶段指标(2015年至2017年):到2017年,全市河流国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5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100%,全市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阶段指标(2018年至2020年):到2020年,全市河流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城区无黑臭水体,区域内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

远期指标(2021年至2030年):到2030年,全市河流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100%。

3、重点河流:按照河流对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拟定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作为治理保护重点,共计19条。其中大浑太流域18条,辽东沿黄渤海诸河流域1条。

4、水质目标:辽宁省对我市河流考核断面共计:6个。其中,要求达到地表水Ⅳ类的断面:海城河牛庄断面;要求达到地表水Ⅴ类的断面:太子河小姐庙、太子河刘家台、五道河刘家台子、杨柳河新台子、解放河丁家桥断面。

三、实施范围

(一)河长制管理全覆盖。按照“一河一长、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流域包干”的管理体系,实行包河到人,确保每条河、每个河段、每米河道都有人管理,都有责任人,实现全覆盖、无遗漏。市政府领导分别担任主要河流总河长、副总河长,镇(区)、村级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担任辖区内河流各级河长。

(二)境内河流全覆盖。实行总河长制管理的河流包括大辽河、浑河、太子河、杨柳河、海城河、五道河、后五道河、三通河、东腰河、析木西大河、黑峪河、蟒洞河、马风河、小女儿寨河、炒铁河、八里河、西大清河、他山河、南草河等共47条河流。其他流域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的河流由辖区落实河长制管理责任。各镇(区)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镇(区)级河长制实施方案,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体系

1、落实总河长及副总河长

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市、镇(区)两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

市总河长由市委书记孙巨先、市长闻然担任,副总河长由副市长张政民、副市长杨润松和市政府党组成员胡楠担任。

各镇(区)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比照市级模式设立。

2、落实各级河长

辽宁省要求对在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按照“不重不漏、上下贯通、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立河长。我市满足上述条件的河流为47条,其中: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为19条。根据海城市河流分布的基本情况,结合省、鞍山市设置河长的原则,我市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六个水系河长,分别由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担任:

副市长张政民担任五道河水系河长;

副市长杨润松担任海城河水系河长;

副市长苏继武担任三通河、杨柳河水系河长;

副市长崔京担任他山河水系河长;

市政府党组成员王德刚担任八里河(含石柱河、大清河)水系河长;

市政府党组成员胡楠担任浑河(含大辽河)、太子河河长;

各镇(区)河长由党委书记、镇长兼任,村级河长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

3、组建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8月中旬前,海城市设置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

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等河流管理保护任务较重的部门应抽调人员、成立组织专门负责河流管理保护和河长制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指定具体处室负责此项工作。

4、建立河长会议制度

2017年开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召开一次河长制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组织、推进、落实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河流保护管理工作。河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河长适时组织召开。

(二)工作职责

1、“河长”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海城市“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镇(区)、村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流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河流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流巡查保洁、河流生态修复和河流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各镇(区)、村“河长”的职责由海城市政府予以明确。

2、“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落实海城市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拟订海城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在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前由水利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工作方案)、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拟订本行业工作目标、统筹拟订海城市及各河长责任区综合工作目标,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综合汇总考核结果;及时向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汇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和反映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要求。

五、市级责任单位职责。

我市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继续坚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各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和相应河长制工作具体负责。根据《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及《鞍山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水务部门主要职责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2)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

(3)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重点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研究保障枯水期主要河流生态基流,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4)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5)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6)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2、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2)建立重点排污口、行政区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体系。

(3)河流水质监测、监管,对入河的工业、生活废污水、农业、畜禽养殖业污水等进行监测。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1、水务部门职责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根据水功能区划核定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完善入河湖排污口管控措施。

2、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1)落实《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2)狠抓工业污染,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全面取缔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3)负责对河流各类污染源治理工程、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和有预处理设施企业的达标排放监察及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指导,沿岸雨污排口的设定和监管。

3、住建部门主要职责

(1)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制机制,彻底解决农村向河道弃置垃圾问题。

(2)积极推进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全面实施城镇河道沟塘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河流管理范围。

4、交通部门主要职责

编制全市临河道路、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并予以实施,推进临河道路污染控制。

5、动监部门主要职责

(1)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建设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推动在禁养区外从事养殖活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防渗漏、防外溢、无排污口”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实现畜禽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资源化还田利用。

(2)积极引导水产养殖户采取生态、环保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6、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全面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引导农户科学施肥,提高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害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提高农药利用率。

(三)加强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水务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重点河流水域岸线开发利用规划,提出河流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2)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许可制度,有效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和砂场采后治理。

2、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1)依法依规逐步确定河流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

(2)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积极保护河流生态空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3)禁止未经批准实施围河(湖、库)造田项目,对擅自实施的围河(湖、库)造田项目,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3、防汛指挥部主要职责

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

4、林业部门主要职责

(1)按照防汛指挥部意见,及时办理河流阻水林砍伐手续。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在河流管理范围内核发林权证。

6、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结合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

(2)加强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

(3)深入推进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行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4)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

(5)对水环境治理工程、措施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河流水环境的管理和巡查,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及各镇(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争取上级环保部门的专项资金;负责对河流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住建部门主要职责

(1)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

(2)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流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3)以镇(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3、发改部门主要职责

协调推进重大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展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水务部门主要职责

(1)推进河流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流、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流健康评估。

(2)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河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3)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河还湿、退渔还河,恢复河流水系的自然连通。

(4)强化山水林田河系统治理,加大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流生态环境。

2、三岔河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采用河道治理、污染防治、生态恢复、能力建设等综合保护措施,全面整治三岔河湿地保护区,恢复稳定的水生生物链,生态廊道全线贯通,生态带格局基本形成。

3、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落实补偿资金。(六)加强执法监管

1、水务部门主要职责

(1)建立河流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和人员,实行河流动态监管。

(2)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流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2、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依法查处水污染案件。

3、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设备及运行经费。

4、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1)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河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2)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七)加强考核管理

(1)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职责提出本部门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意见,并按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

(2)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拟订河长制《考核办法》及各部门考核赋分比例,经河长会议审定后执行。

(3)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审核汇总各部门考核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通告给下级党委、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六、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河流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流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流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与河流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三)开展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制定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对未达标水体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考核断面水质达到省控断面水质目标要求。

(五)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河流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流监管网络,完善市水资源监测中心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六)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构建自然生态河流,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流岸线。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流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流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流水系,科学制定水库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流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七)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流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流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建立健全河流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八)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建设全市河流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流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流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探索综合执法试点。开展河流“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完善河流保护管理制度及规章。建立河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流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流健康评价体系,条件成熟后发布河流健康公报。建立河流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流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流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防止减少现有河流水域面积。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流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流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流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流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制定、修改和完善河道管理、采砂、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镇(区)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流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流保护管理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流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流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流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二)严格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流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各镇(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流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足额保障河流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流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宣传引导。各镇(区)要广泛宣传河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河流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流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流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流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流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