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2018〕14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977号)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热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集中供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由27元/m2(建筑面积)调整为26元/m2(建筑面积),居民实际供暖收费23元/ m2(建筑面积),海城市政府对供暖企业直接补贴由4元/ m2(建筑面积)调整为3元/ m2(建筑面积);
二、中小学、幼儿园(含私立)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由27元/ m2(建筑面积)调整为26元/ m2(建筑面积);
三、公用、商业门点集中供暖收费标准32元/m2(建筑面积)。
四、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等单位供暖收费按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我市城区集中供暖收费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