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胜同志 主持人社局党组和人社局全面工作。
陈 继同志 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行政管理、信访维稳、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基金监督、督查考核、纪检监察、财务审批(含中心财务)、工会、劳动维权、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分管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行政综合办公室、劳维中心。
闫立华同志 负责工资福利、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管理、人事调配录用、公招考聘、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及相关业务工作。分管计划工资福利科、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劳动关系科。
赵利国同志 负责就业促进、职业能力建设、工伤保险、组织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上级考核海城相关人社指标及招商引资等工作。分管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工伤保险科。
娄峻峰同志 负责企业和个体自然人退休审批、行政审批、法制宣传、社会服务窗口、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分管养老保险科、政策法规科、行政服务大厅。
安 俏同志 负责职称评聘、创城创卫、团委、妇联等工作。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王晓东同志 主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党委及中心全面工作。分管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丁广学同志 负责中心党建、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退休人员日常服务和档案整理工作;负责人社系统信息化管理、数字人社工作。分管中心党委日常工作,社会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人社数据信息中心。
赵 阳同志 负责就业体系建设和服务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招商引资、物业管理等工作。分管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华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暂由王晓东同志代管。人才职介中心暂由赵阳同志代管。上述业务待中心领导班子配齐后另行调整。
局领导同志根据职责分工,直接或间接协调人社中心相关领导同志,强化工作衔接,建立完整链条。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城市人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委、鞍山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并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负责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三)拟订促进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企业用工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创业促进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划;拟订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拟订用人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贯彻全市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鞍山市工伤保险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收集、整理并上报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的用人计划及工资工作,负责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方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建立地区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登记管理工作;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选拔和申报工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考核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市事业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调整。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鞍山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和实施细则。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强化人员调配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推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拟订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鞍山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海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和政策咨询服务。
(十三)按照规定,承办市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任免和行政任免手续。
(十四)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海城市人才资金、大学生创业和高校毕业生援助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人事考试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十七)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海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海城市站前街桥北委17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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