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19〕5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发〔2019〕5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19〕3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快健康海城建设,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市、镇、区三级康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海城市户籍、0-7周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有无办理残疾人证均可)。优先救助下列残疾儿童: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儿童。

2.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托养的残疾儿童。

3.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4.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海城市政府确定。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包括视力、听力、唇腭裂、肢体及先天脊柱裂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补助;配置助行器、助视器、儿童轮椅、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助听器、助行器调试补助;视力、听力、唇腭裂、言语障碍、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重度残族儿童生活补助,包括人工耳蜗植入、重度腭裂、下颚裂手术后进行言语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重度脑瘫、生活和行为交往严重障碍的智力和孤独症儿童。

(三)救助标准

救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担。财政康复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按照每年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专项补助资金数量,根据需求人数,对不同的康复项目给予人均定额补助。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政府购买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或委托的医疗教育康复机构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海城市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具体标准如下:

1.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

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资金支付。报销标准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儿童脑瘫和0-7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项目,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通知》文件执行。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和残疾孤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策。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实施好残疾儿童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1)康复训练类: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在0-7岁逐年

连续康复训练,佩戴助听器的听障儿童言语训练1年,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00元;实施人工耳蜗、重度腭裂、下颚裂手术后进行言语训练费用,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14000元。

(2)手术类: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视力和肢体(脑瘫)

矫治手术、重度腭裂、下颚裂、脊柱裂手术的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12000元。

(3)辅助器具类:城乡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轻度听障儿童助听器产品(双耳)成本费最高补助限额5000元;肢体残疾儿童装配上肢、下肢、足踝、腕、脊柱、膝、髋等多种矫形器、配置轮椅、助行器等,具体补助标准详见《海城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明细表》(附件3)。

(4)辅助器具服务类:助听器验配调试、助行器制作每人

一次性定额补助1200元。

(5)生活补助类:在居住地以外城市(含远郊)的专业定

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当日往返有困难、需要家长专门陪护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进行言语康复训练的听力言语障碍儿童、重度脑瘫、重度唇腭裂儿童、重度智力和孤独症儿童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700元,最高限额20000元。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意愿可向海城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者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海城市残疾儿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4)。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海城市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采取市、县两级审核制。海城市残联组织镇(区)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提交救助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核查比对,进行评估初审。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族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族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海城市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海城市残联提出初审意见报鞍山市残联,鞍山市残联对上报结果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由海城市残联出具《海城市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通知单》(附件5)。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或委托人持《海城市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通知单》到自主选择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承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公益二类医疗机构、民办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准入。公益一类或有特殊康复技术要求的定点医疗和教育康复机构,由海城市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的辅助器具救助工作,由鞍山市、海城市两级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机构实施救助。

4.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按部门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符合残联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补助可采取以下方式结算:每年第三季度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将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费用票据(公益一类定点机构出具训练时间证明)提交海城市残联;海城市残联核查票据,并计算金额上报鞍山市残联;鞍山市残联汇总各地区上报情况,统一制定救助计划并会同对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指标。一是在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定点医疗、教育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机构隶属关系经同级残联报请财政部门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二是在鞍山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由同级残联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结算。三是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康复教育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经鞍山市残联审核报鞍山市财政部门批准,将补助经费拨至海城市残联,由海城市残联与定点康复教育机构直接结算。四是列入特殊救助项目的特殊病种(含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及手术费,助听器产品成本费,腭裂、下颚裂、脊柱裂手术费)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残疾儿童家庭的生活补助费及在外市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未得到救助的残族儿童的康复训练补贴,经鞍山市残联审核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将补助经费拔至海城市残联,由海城市残联以补助的方式与个人直接结算。

(五)经费保障

海城市政府应将残族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中央、省、市财政对我市给予适当补助。

三、机构建设

海城市残联和教育、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相关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坚持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报辽宁省、鞍山市残联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内部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要委托专业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实施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绩效未达到服务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康复定点机构资格。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资金,建立康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职责分工

海城市残联负责牵头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及时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负责确定本级定点康复机构,指导经办残疾儿童救助工作。海城市残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管,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摸清残疾儿童底数,组织经办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等。

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持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配合海城市残联制定残疾儿童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下拨资金,配合海城市残联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根据全市项目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项目需求筛查、检查指导等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医疗救助政策、临时救助政策、支持有资质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

妇联负责协助残联普查筛查康复救助对象,确保不漏人、不漏户,应救尽救。

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和残疾孤儿,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医保政策,做好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费用的结算工作。联合卫生部门设计残疾儿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诊疗服务项目。

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政策的支持范围,对残疾儿童予以优先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列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督导相关部门和康复机构履职尽责,协作配合,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镇(区)专职委员、妇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各镇(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三)搞好衔接,确保长效。各镇(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公共卫生服务、生活困难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稳妥可持续运行。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残疾儿童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海城市残联要会同财政、民政、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镇(区)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海城市政府报告。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docx

附件2海城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docx

附件3海城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明细表.docx

附件4海城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5海城市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通知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