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时间:2019-11-12 10:58来源:作者:管理员 点击: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制定《海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试点以来,围绕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海政发[2016]12号”和“海政发[2016]21号”文件,明确了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以及留归村集体收益部分的管理原则,并明确了“留归村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具体按农经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海城市农经局印发了“海农经发[2016]17号文件”,出台了“海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增值收益内部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本次管理办法是在此前农经局出台的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拟以市政府文件下发,形成与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其它文件相匹配的政府层面文件,从而补齐土地改革方面的制度成果。

    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简称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海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是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十二条,对土地增值收益的概念、分配使用原则、村集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部分使用管理、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要求与之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提出,“土地增值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部分,纳入农村集体资金统一管理,如其形成经营性资产,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部分,由镇区农经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包括“土地增值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部分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用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资产购置、村公益事业和成员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方面的开支。

    《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预决算方案、科目核算、收入支出等必须严格按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履行“三资一重大”申报程序。日常支出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市农业农村部门和镇区政府要对土地增值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管理办法》还提出对于有违反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