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三章中明确的审查标准。(见附件1)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小餐饮经营者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六、诚信管理
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