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医保明电〔2020〕5号
    时间:2020-02-07 15:45来源:作者: 点击: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具体安排,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经办服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进一步细化经办举措,明确办事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费用预拨,优化结算方式,强化基金保障,提高疫情救治保障政策执行效率,保证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创新经办服务方式,实现“不见面办”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并结合经办业务办理实际需要,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探索实行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减少经办服务场所人员流动,防控疫情传播风险。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引导群众实行“不见面”办事,及时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办理公告或通知,明确“不见面”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参保登记缴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个人帐户查询、参保缴费状态查询等医保日常经办业务,凡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群众“不见面”办理。

    三、建立“绿色通道”,实现“及时办”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提高预付周转金额度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报送结算报表,或根据医保结算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材料、统一清算,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及确诊患者,属于异地就医的应严格落实“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做好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应由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待疫情结束后按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清算。

    四、积极支持“长处方”,实现“便民办”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适当放宽门诊待遇限制,允许合并使用月(季)支付限额,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对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高值药品、门诊特慢病、普通门诊统筹等待遇的参保患者,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治疗实际需要,最长可一次性开具三个月的诊疗处方,减少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开药次数,保障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五、放宽业务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商相关部门延期办理补缴,断缴期间参保人医疗、生育保障待遇不受影响。对达到退休年龄需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延期办理,其个人账户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予以补发, 退休人员其他医疗待遇按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并需在2月份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延期补缴,视同2月份续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以上事项暂定可延期至3月底前办理,并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适当调整。对需要到医保服务窗口手工报销2019年度医药费用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

    六、做好经办场所防护,实现“放心办”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本单位内不发生聚集性疫情传播,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为参保群众提供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要加强对一线经办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传染,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让群众放心办事。

    七、强化医疗保障经办组织保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扛起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来。要全面压实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如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将予以问责追责。要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控。要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各项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加强协议管理,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坚持守法合规经营。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电话咨询、在经办场所张贴海报等多种方式,确保将相关精神及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以及参保群众,方便患者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和服务。要做好数据监测和信息报送,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始终坚持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至上,把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检验,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中高高飘扬。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干部职工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于担当、狠抓落实,用实际行动为全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更大的贡献。


    辽宁省医疗保障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