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20-04-30 09:37来源:作者: 点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渠道,扩大引资规模,建立较为完善的招商引资体系,促进区域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我们以相关文件为参考依据,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海城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3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定义,并对所要招商项目提出要求。

    总则第三条指出:凡由受托人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相关要求,符合海城市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在3000万元及以上),年产生税收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年产生税收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总部经济均视为委托招商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二章,“委托权责与签订程序”(第4-9条)。规定了委托招商权利责任和招商协议的签订程序。

    第三章,“招商引资服务费标准”(第10-11条)。制定了招商引资的服务费用标准。

    标准如下:

    第十条 委托招商引进的项目参照该项目达产后形成税金的相应比例金额标准兑现招商引资服务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项目建设达产,从形成税收的第一年起,连续五年参照该项目产生税收的海城地方留成部分的5%的金额作为标准给予受托人招商引资服务费。

    (二)属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项目,在项目建成达产并实现税收后再一次性分别追加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受托人如引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性强、贡献大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其招商引资服务费

    第四章,“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程序”(第12-13条)。明确了招商引资服务费用兑现的程序步骤。

    第十二条,对于受托人引进的项目,经委托人联合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初审,市政府审定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支付委托招商协议中约定的招商引资服务费。

    第五章,“附则”(第14-21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与其他情况。

     

     

    海城市商务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