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有关应用的通知
    时间:2020-06-09 08:45来源:作者: 点击: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鞍山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有关应用的通知》(鞍商改2020〕1号)精神,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平台”)已于2019年底完成基本功能建设并上线运行。现就我市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有关业务应用通知明确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依法依规推进

    公示企业信息,是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全市各相关单位要始终把监管信息归集公示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有关应用工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进平台应用服务,推进监管事项应上尽上、监管信息应归尽归、应公示尽公示、监管业务跨领域协同、监管责任全过程追溯。根据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信息汇聚的有关要求,在前期监管事项梳理和清单编制基础上,请抓紧时间做好本单位相关涉企信息归集工作。

    为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有关工作,国务院、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先后下发了相关文件并提出具体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J 7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4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20号)、《关于加快推进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有关应用的通知》(辽商改发[2020〕5号)、《关于加快推进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有关应用的通知》(鞍商改发[2020]1号)等文件,请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

    正视存在问题,明确工作重点

    近期,鞍山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查询发现,各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信息依法归集并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工作较为滞后,尤其是从2019年政府部门改革以来,相关涉企信息归集数量甚少,仅有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行政审批局、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等少数单位归集了相关信息;个别单位数据长期为零,工作一直未开展,工作进度严重滞后。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和“一数一源”的原则,信息产生部门对归集公示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应抓紧时间开展相关工作,从现在开始将日常产生的各类涉企监管信息及时按标准依法归集并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前期未及时归集的各类涉企监管信息通过平台进行补录,确保本单位监管领域涉企监管信息归集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真实,进而跟上企信息归集工作的整体节奏,实现平衡发展。

    加强保障工作,畅通录入途径

    (一)确保网络畅通

    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包括政府部门使用的工作门户和供公众访问的服务门户两个界面系统,供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用户使用的工作门户部署在政务外网(http://59.197.208.142/)o目前,暂时未联通政务外网的地区和部门,可以通过公众门户(http://gx.lngs.gov.cn/)的政府部门用户入口登录平台。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务外网部署到位、连接通畅。

    (二)完善工作机制

    市直部门要依托商事制度改革协调机制,建立完善“互联网+监管”工作制度,确定工作人员,持续推进有关工作落实。

    (三)明确录入途径

    途径一: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要求,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均应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归集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最终统一汇聚至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同时通过数据交换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及企业的信息)、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辽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共享。

    途径二:通过省以下垂直业务系统运行相关业务、产生相关监管信息的,如果相关省直部门已经通过数据对接方式,将本系统全省相关监管信息自动、定时推送至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后台数据库,可以免除人工录入(具体情况请按照业务条线逐级对口咨询)。

    另外,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已经整合并入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此前各级监管部门归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违法失信“黑名单”等信息,已经导入新平台并列在相应部门名下,部门用户可以登录新平台管理原来归集公示的信息。

    完善统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一)建立通报函询制度

    市商改组办公室将根据鞍山市商改组办公室相关要求,建立 监管信息归集公示统计和通报制度、进度落后或数据偏低地区和部门函询确认制度,定期了解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进度情况,不断推动监管部门主动、自觉公示各类监管信息。此项工作已列入省、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二)统一上报内容

    1、请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附件1模板上报本级部门管辖范围内产生的相关涉企信息数据。

    2、如果各相关单位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不产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信息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请说明具体情况。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请将具体情况说明直接上报至海城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明确报送要求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于6月25日前将本单位涉企信息归集数据附件和具体情况说明(具体情况说明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 转化为PDF格式)发送至海城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城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数据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人:市商改组办公室刘召兵

    联系电话:0412-3161230  18642292882

    工作邮箱:hcscjjgk@126.com

     

     海城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