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经济开发区、西柳镇、南台镇、八里镇、响堂街道办事处、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水务集团: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海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现,强化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海城水源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一、巡查范围
海城拦河、海城经济开发区、西柳镇、南台镇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区及周边隐患地区。
二、巡查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现状
1.海城市水源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环境现状。巡查生态环境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有破坏植被、堆填或挖采泥沙等破坏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行为。
2.海城水源保护区内地表水水体感官现状。察看地表水水位、水色、浊度、水生植物及垃圾漂浮情况等可直接观察的指标。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及排污口现状
1.建设项目管理现状。巡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清理现状,是否有新增违法建设项目。
2.排污口情况。巡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是否新增排污口,周边隐患地区是否新增排污口。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行为
1.向水体排放污水。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储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5.利用渗坑、渗井、矿井、矿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6.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7.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等活动,未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
8.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三、巡查频次
(一)供水单位巡查频次要求
水务集团所属市自来水公司对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巡查内容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巡查频次为没日一小,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及取水井等重点区域范围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随时掌控水源状况,消除隐患,杜绝污染问题。
(二)海城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巡查频次要求
1.常规巡查。海城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海城经济开发区、西柳镇、南台镇、响堂街道办事处、八里镇环保助理会同地段河流水管员对所属水源保护区河流及其周边隐患地区按巡查内容每月至少巡查一次,一级保护区范围及重要区域、重点时段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查。
2.突击巡查。每年汛期(7-9月)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海城经济开发区、西柳镇、南台镇、响堂街道办事处、八里镇至少组织两次大雨或暴雨后突击巡查,巡查重点为保护区内水污染隐患点和保护区内取水井周边环境状况。
(三)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巡查频次要求
1.常规巡查。对海城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隐患地区按巡查内容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同时做好巡查记录。
2.突击巡查。每年组织突击检查,特别是大雨或暴雨后突击巡查。
3.加密巡查。每年汛期及其他特殊时期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大现场巡查频次。
四、巡查要求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较大的违法事件要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按照《海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理。
(三)各巡查部门每个季度向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上报巡查报告,报告内容要求如下:
1.巡查组织情况,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形式、出动人次、照片等。
2.巡查内容中要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
3.巡查中发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安全隐患、环境违法行为等问题,针对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或应对措施以及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