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九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鼓励参与各类体育赛事奖励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鼓励参与各类体育赛事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中小学校、少儿业余体校、各类青少年体育培训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加强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及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为国家、省、市争光,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奖励在国际、全国、省级等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我市中小学校、少儿业余体校、各类青少年体育培训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团体(简称各参赛团体:获奖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国际、全国和省级各类重大竞技体育比赛范围:
(一)国际级比赛 (由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举办的比赛)
奥运会、世界青年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和冠军赛、世界少年锦标赛和冠军赛。亚运会、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青年锦标赛和冠军赛、亚洲少年锦标赛和冠军赛。
(二)全国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或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比赛)。
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和冠军赛、全国少年锦标赛和冠军赛、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单项协会组织的比赛和全国教育系统举办的比赛。
(三)辽宁省比赛(由辽宁省体育局、教育厅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体育单项协会主办的比赛)。
全省青年运动会、全省青年锦标赛和冠军赛、全省少年锦标赛和冠军赛、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单项协会组织的比赛和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比赛。
(四)本办法所称的获奖运动员是:本人在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训练单位进行训练的运动员(不受户籍和学籍的限制)。
第四条 参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内外比赛不予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另外,我市中小学校、少儿业余体校、各类青少年体育培训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单位所培养和输送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比赛中取得前八名,全运会、省运会比赛中取得前三名的也在奖励之列。
第六条 凡各参赛团体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级团体(个人)项目比赛获得前三名。
凡各参赛团体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团体(个人)项目比赛获得奖励名次,按照海城市代表国家获国际青少年团体比赛成绩奖励标准(附件)执行。
第七条 凡各参赛团体代表辽宁省参加国家级团体(个人)比赛获得前三名。
凡各参赛团体代表辽宁省参加国家团体(个人)项目比赛获得奖励名次,按照海城市代表辽宁省获国家青少年团体项目比赛成绩奖励标准(附件)执行。
第八条 凡各参赛团体代表鞍山和海城参加辽宁省青少年团体(个人)项目比赛奖得前三名。
凡各参赛团体代表鞍山或海城参加辽宁省青少年团体(个人)项目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按海城市参加辽宁省青少年团体项目比赛成绩奖励标准(附件)执行。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健将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进行奖励,按获得国家运动员等级称号奖励标准 (附件)奖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
第十条 给予在海城区域内承办省级以上政府或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赛事、校园篮球、足球夏令营等活动的单位奖励,以更好地吸引高级别体育赛事、校园篮球、足球夏令营等活动落户海城,扩大海城体育文化影响力。
第十一条 在同一比赛中,参赛运动员既获得了名次奖又取得了国家等级运动员称号,只奖励名次奖,运动员等级称号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凡是海城市各训练单位输送到国家队、辽宁省专业队、鞍山市体校等单位并已经注册的运动员代表国家、省市参加的比赛(附则范围内的比赛),并获得奖励名次或运动员等级称号,其原海城的输送单位也在奖励之列。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获得国家运动员等级称号及其他情况的奖励标准:
(一)国际级比赛(以训练单位为主进行奖励)
第一名 100万
第二名 80万
第三名 50万
(二)国家级比赛(以训练单位为主进行奖励)
第一名 50万
第二名 30万
第三名 10万
(三)省级比赛(以训练单位为主进行奖励)
第一名 5万
第二名 3万
第三名 1万
(四)获得国家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奖励
国家健将级运动员 5万
国家一级运动员 3万
国家二级运动员 1万
(五)给予在海城区域内承办省级以上体育赛事、校园篮球、足球夏令营等活动的单位20万以上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训练单位于比赛结束后下一年度的三月底申报,经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拨付。
第十五条 因团体所属运动员、教练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被赛事活动组委会或相应的体育协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给予依纪依规处理的行为,经报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及相关单位批准,视情况可扣减部分或者全部奖金。
具体行为有:
(一)弄虚作假等虚假比赛行为;
(二)通过行贿受贿、自行或指使运动员消极比赛、违规干扰比赛进程等实现操纵比赛或影响比赛结果的行为;
(三)以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对方相关人员,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相关人员等行为;
(四)以占据场地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干扰执裁,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
(五)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六)无故弃权或停赛、罢赛,或在赛事活动期间酗酒、赌博、闹事等行为;
(七)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等行为;
(八)因疏忽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九)其他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的言行。
(十)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按国家有关反兴奋剂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运动员、教练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事法律的,由赛事活动组委会依法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2020年6月1日以后获奖项目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