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21〕1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城市第八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城市第八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3项,现予公布。

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科学保护、合理规划,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工作。

附件:海城市第八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