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精神,为完善我市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工作,进一步落实管护主体,提高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海城市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服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服务实施细则
为积极推行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购买社会服务的管养机制,实现小型水库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管养,全面提升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行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的指导意见》,结合海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原则目标
小型水库购买社会化管养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权责明确、专业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我市共有7座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2021年,拟推广5座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实施社会化管养服务。
小型水库实施社会化管养后,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租(借)人、承包人等与小型水库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原有责任任务不变。
二、社会化管养服务承接主体资格
(一)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服务承接主体是依法登记和按照规定免予登记、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养服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三)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备承接管养服务的其它资格。
三、购买服务主体及方式
水利局是小型水库购买服务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依法选择招标、采购等形式确定社会化管养服务主体,按照行政区域集中连片组织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期限三年,如考核优良可延续签订合同。服务履行期限内,原则上不得更换承接主体(但严重违反服务合同内容,有必要终止服务的除外)。
四、购买服务内容
(一)物业化服务
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巡查职责,以及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开展大坝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发现工程异常、险情和违章行为,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大坝日常养护和安全防护;参加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演练(推演)及业务培训;负责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待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水利局下达计划后实施,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做好档案资料整编、存档、移交等工作;开展服务工作自检自评;在服务行政区域内设立管养服务项目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与从事管养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以及与购买主体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预案编制
编制水库汛期调度运用、大坝安全管理、防汛抢险、下游群众及重要经济目标逃险躲险、超标准洪水等预案(方案),配合做好预案审查批复、备案管理等工作。
(三)其他工作
各级水库主管部门交办的与水库相关的工作,同时接受购买主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五、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将合同副本报鞍山市水利局备案。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开展服务活动,严禁将服务内容转包、分包。
六、责任及监督
(一)市水利局是小型水库购买社会化管养服务的主体,主要负责:
1.小型水库社会化养护管理软件(含防汛预警信息)及APP使用权购买;
2.开展软件平台数据对接及网络服务,已建涉及水库信息数据的对接及通联;
3.对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服务负总责;
4.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并公示;
5.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6.制定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内容、要求等,确定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
7.组织承接主体参与培训、宣传、演练等工作;
8.制定市级考核办法,对承接主体合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见附件1);
9.根据市考核结果,按规定拨付资金;
10.加强承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对不履行管护服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承接主体,提出不良信用建议,根据相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
11.合同期解除后,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的资产接收工作。
(二)小型水库库管员职责:
小型水库库管员原职责不变,同时对承接主体单位(管护单位)行使以下监督权力:
1.坝体的巡查;
2.溢洪道巡查;
3.闸门及启闭机巡查;
4.水库区域巡查
5.水雨情监测设备巡查;
6.水库日常保洁及维修养护。
水库管理员对于承接主体的管护不到位行为可以向购买主体单位进行报告,要求其限期整改。
七、运行管理费用
本次编制实施社会化管养服务的小型水库共5座,包括曹家堡、海龙川、孙家坎、英房、苇子沟水库。运行管理项目包括水情测报、日常巡视检查人员费用;交通费;安全警示宣传;防洪演练;水库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办公费用等。市财政局要保证小型水库管养服务经费,以确保我市小型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弄虚作假,序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