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50元调整为698元;
(二)农村低保月标准由445元调整为481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月供养标准由1055元调整为1103元,农村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月供养标准由660元调整为733元。
(四)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200元调整为232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1680元调整为180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80元调整为624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43元调整为584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03元调整为541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65元调整为500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单人保政策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低保标准的4倍以内。申请单人保人员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费、抚(扶)养费后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人户家庭或家庭中2人及2人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申请单人保。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符合单人保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可不再重新认定。
重病患者主要指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医保发〔2019〕37号)中规定的16种重大疾病人员,其中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及血友病;二是相关部门认定的除16种病种外的其它重大疾病结合指定医疗机构鉴定结论为终身或阶段性丧失全部劳动能力重病人员;三是由民政部门根据病种和医疗费用额度等综合事实认定的重病人员。重残人员是指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四、分类救助政策
城乡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具体标准如下: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城市每月上浮263元、农村上浮120元,予以差额救助;对其他家庭成员城市每月上浮131元、农村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城市每月上浮131元、农村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乡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乡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城市上浮131元、农村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2021年度再次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贴标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紧落实各项保障资金,按时完成工作。
(二)动态管理,规范操作。各单位要以此次提标工作为契机,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好辖区内的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工作,提高低保、特困审核审批工作的精准性和科学性,保证各项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退则退。
(三)加强监督,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政策及标准等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法,加大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政策及标准的宣传力度,确保2021年7月1日如期执行,有序推进。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