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推进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海城市推进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多次跑投诉举报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海城市市本级高频“最多跑一次”事项需往返多次办理,审批办理流程繁琐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举报投诉渠道。在事项办理场所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公开电子邮箱等,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通畅的多次跑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高频事项“多次跑”现象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一)统一受理。由高频事项办理部门安排专人通过公开投诉电话、公开电子邮箱负责多次跑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要详细记录投诉人诉求,明确具体办理人员。
(二)回复处理。在接到诉求件后,将企业和群众诉求及时转至相关办理科室或部门,详细了解事项办理情况和多次跑原因。
(三)电话回访。相关投诉举报办结后,处理结果和多次跑原因要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定期反馈。各审批部门要定期汇总相关投诉举报情况,及时向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五)落实整改。各审批部门要结合投诉举报问题,按照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机制,制定问题整改清单,实行销号管理。进一步优化相关审批服务,实现相关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不见面审批”。
第六条 各审批部门多次跑投诉举报工作办理情况纳入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指标考核体系。
第七条 各镇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城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