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此文公开发布)
海城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促进土地要素高效流转,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实施工业用地审批流程再造,压减用地审批时间,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用地审批、服务、监管效能,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结合海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三个互动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标准地”出让制度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助推两翼一体化经济发展战略,为深化城市活力建设提供空间载体。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完成区域评估,制定区域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对标竞价,按标建设达产,以市场选项目。
2.坚持政府企业互信。按照政企互信原则,政府负责按期交付土地,核发审批文件;企业负责按照政府制定的建设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3.坚持政府全程监管。政府以建设标准为准绳,强化事中核查、事后监管,加强违约惩罚力度,实行激励和惩戒制度,切实推动项目建设、竣工、投产、达产,促进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
(三)“标准地”出让内涵
“标准地”出让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估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订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企业在竞得土地后,签订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相关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政府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推动项目合法高效运行。
(四)工作目标
2021年,在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海城经济开发区、海城市牌楼镇范围内,部分成熟区域的工业用地试行“标准地”出让制度,并逐步向其他地区延伸推广。
二、改革任务
(一)事先做准备
1.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区域内土地勘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洪水影响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等建设项目需要的相关评价。区域评估成果供区域内建设项目免费使用。实行区域评估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土地供应前将相关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牵头部门: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2.出让宗地腾迁净地。完成出让宗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企业谈迁等工作,实施道路、通水、供电、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出让宗地权籍调查,落实地上、地下管线排查和迁移,注销宗地内原有产权,确保“净地”出让。〔牵头部门: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二)事前定标准
1.设定区域控制性指标。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园区发展目标,制定“标准地”区域整体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编制行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控制指标。〔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牌楼镇人民政府〕
编制行业能耗限额等控制指标。〔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
编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行业准入标准等控制指标。〔牵头部门: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配合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
编制园区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牵头部门: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2.确定出让地块具体指标。在“标准地”出让前,各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准入等要求,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具体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
(三)“标准地”出让
1.按标出让。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审查竞买人资格,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企业缴齐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2.预先审查。按照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原则,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建立项目管家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店小二”跟踪服务。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开展审批服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地块成交前完成规划两证、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取得土地后,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牵头部门: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四)事后强监管
1.项目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依约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发起联合验收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限时联合验收。通过验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竣工验收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
2.项目投产监管。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牵头组织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根据达产复核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项目达产复核一定年限后,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定期牵头组织达产评估认定,持续跟踪项目运行状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牵头部门: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3.项目信用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信用环境。针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业、领域禁入等信用惩戒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项目单位守法履约等情况作为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海城)”网站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
三、“标准地”操作程序
(一)招商推介
每年年初,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将辖区内已净地(含基本净地)地块纳入招商平台,开展“以地招商”。同时,将净地地块纳入土地储备库,由市自然资源局编入当年供地计划,在土地市场网等媒介进行推介,接受用地预申请。
(二)腾迁净地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在“标准地”出让前,完成腾迁净地、原产权灭籍、权籍调查等工作,确保项目地块具备开工所必须的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三)设定指标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建、工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行业准入要求、区域整体控制性指标等,拟定出让地块的具体建设要求,形成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相关条款,并就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相关条款与意向用地者进行洽谈,确定意向用地者的开发意愿。
(四)按标出让
各有关部门应将具体指标书面函告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出让。挂牌出让文件应明确“标准地”具体建设要求,并附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性文本,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各审批部门要提前开展预审批,为意向用地者提供服务,加强项目精准指导。
(五)按标建设
企业自主开展设计、施工,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管,推动项目依法依规依约建设。
(六)竣工验收
“标准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限时联合验收。
(七)达产复核
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标准地”建设项目投产运行约定期限届满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能耗、环境标准等指标。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日)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开发区、镇工作任务,进行全面部署;确定“标准地”制度实施区域的具体范围。
(二)重点攻坚阶段(2021年8月1日~2021年8月31日)
编制“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拟定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性文本,制定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惩办法等各项制度。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牌楼镇人民政府需在此阶段完成意向企业的招商 。
(三)试点实施阶段(2021年9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在“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区域内,试行“标准地”出让改革,探索完善操作流程,形成一套可复制的制度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海城市“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标准地”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制度推进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协调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实施容错免责
对于积极推进改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职过程中,由于改革创新中的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进行容错免责处理。
(三)强化评估总结
对“标准地”工作试点情况开展总结评估,详细研究试点工作的实施效果。根据总结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标准地”制度体系,不断提高改革质量。
附件:海城市“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海城市“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野 代市长
副组长:周 绕 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丽敏 市委常委、副市长
苏纪武 副市长
刘 哲 副市长
夏 应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李 帅 副市长
罗旭东 副市长
高光楠 市政府党组成员
常廼滔 市政府科技顾问
李鹏飞 海城市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牌楼镇党委书记
刘 鹏 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腾鳌镇党委书记
成 员:蒋 伟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傅志福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于 波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窦 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黄 河 市司法局局长
李光斌 市财政局局长
王守壮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傅 鸣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李庆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永太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 亮 市水利局局长
巩 伟 市商务局党组书记
赵洪海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局长
胡跃辉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志勇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徐福洲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
王 刚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刘宝忠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局长
刘焕军 市税务局局长
向 晶 市气象局局长
雷 永 市公共行政和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守壮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