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21〕4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和产权保护的;涉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不符的;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入学户口、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勾的四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经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1.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1.《关于转发<辽宁省二胎社会负担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1996〕40号)

2.《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区计划生育工作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1998〕45号)

3.《关于印发<海城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9〕9号)

4.《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6〕9号)

5.《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决定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的通知》(海政发〔2016〕10号)

6.《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6〕11号)

7.《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6〕12号)

8.《关于印发<海城市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8号)

9.《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16号)

10.《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17号)

11.《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18号)

12.《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19号)

13.《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规划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20号)

14.《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利用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21号)

15.《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使用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22号)

16.《关于印发海城市商业经营用房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3〕33号)

附件2 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1.《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8〕15号)

附件3 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1.关于印发海城市交通集中整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06〕100号)

2.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7〕14号)

3.关于印发《海城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治违办〔2018〕1号)

4.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