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3 15:05来源:作者: 点击:

    为保障服务中心电商企业的良好经营氛围,提升服务中心品牌形象,建章立制“创优”电商运营环境,促进海城市本地电商企业尤其经营本地农特产品电商企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  功能定位

    第一条 海城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下称服务中心)由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商务局共同认定,辽宁省佳仕百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服务中心宗旨是促进和服务全市电子商务创业。

    第二条 主要功能:为入驻的电子商务创业实体或个人提供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1. 为电商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电商运营、创业孵化、办公配套等服务。

    2. 为电商企业提供摄影、美工、培训等基础性公共服务,同时提供产品设计、营销推广等市场化服务。

    3. 整合多渠道物流资源为电商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4 .对接外部院校和培训机构,引入高级人才资源,为电商企业发展解决人才瓶颈,同时为本地培育储备电商人才。

    5. 对接金融等服务机构,针对电商发展业务特点,提供专业的电商企业融资贷款服务。

    6. 开发合作,整合当地种植养殖合作社、特色产品厂家和特色旅游资源,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共同打造区域农特产品的线上、线下销售服务平台。

    7. 负责对促进农特产品销售的电商网货节、电商年货节等大型线上、线下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与业务指导。

    第三条 专业服务:建立入驻企业跟踪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由辽宁省佳仕百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服务中心管理部门)负责服务中心日常管理、运营、服务等工作,并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 服务中心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服务中心的宣传、策划 、推广工作;

    2.对创业实体的入驻申请进行受理并报海城市商务局备案,对入驻企业进行专业综合管理服务,确保服务中心有序发展;

    3.受理国家、省、市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协助相关创业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

    4. 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电商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咨询、电商运营等创业服务。

    第三章  招商入驻条件、流程、退出机制

    第六条 入驻条件

    1. 入驻电商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驻电商企业注册地须在海城市区域内(已在其它地方注册的需办理变更手续),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 入驻电商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不包括国家限制行业的项目。从事国家规定特殊行业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3. 入驻电商经营型(平台推广销售等)企业需在天猫、淘宝、京东以及同等平台经营店铺半年以上且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经营稳定、持续增长。 经营海城市本地农特产品电商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降低门槛。

    4. 入驻电商服务型企业(电商美工、策划宣传、代运营、平台推广、公众号推广、大型平台合作商代理商、物流运输等服务电商行业)需经营半年以上且有长期固定的服务客户群体、成功案例、经营稳定、持续增长。

    5. 新兴直播类平台(阿里系:淘宝直播、天猫直播,头条系:抖音、西瓜、抖音火山,腾讯系:快手、腾讯直播,京东直播等同类直播平台)代理运营商企业或自运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降低门槛。

    6退伍军人、大学生等优秀的创业运营团队根据具体情况可降低门槛优先入驻。

    7. 抗疫防控一线卫生人员直系亲属创业运营团队和推荐创业运营团队根据具体情况可降低门槛优先入驻。

    8.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项目介绍等材料,经海城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入驻流程

    入驻海城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商企业符合入驻条件后,可按以下程序申报,海城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市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1. 申请:申请人到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项目介绍等材料。

    2. 受理、审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政府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核。

    3. 入驻:经审批合格后,同意遵守服务中心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服务中心相关办公布局,分配办公室,双方签订《海城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企业入驻协议》入驻服务中心办公区域。

    第八条 退出机制

    1. 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企业合同期满,提前1个月到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核实相关资料信息、办公现场验收,办理相关手续,即可退出。

    2. 自动申请退出

    入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或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以及因资金等问题经营不下去,入驻企业须提前1个月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核实相关资料信息、办公现场验收,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协议,即可退出。

    3. 调配区域

    (1)入驻电商团队培训发展较快,规模不断扩大,可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调配申请,经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查、考核认定,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现场验收设备,清理场地,收取原钥匙并发放新办公区域钥匙办理调配相关手续。

    (2)入驻企业暂不能快速发展壮大而又与现用办公区域不相匹配的,经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查、考核认定,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验收设备,清理场地,收取原钥匙并发放新办公区域钥匙办理调配相关手续。

    4. 勒令退出

    电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出《海城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入驻企业退出通知书》,提出终止协议,责令其退出服务中心:

    (1)经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入驻企业项目终止或确认项目无发展前景;

    (2)对服务中心提供的办公场所利用率较低,经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巡视,连续3次以上人数达不到办公室工位数要求80%;入驻服务中心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场地开展与电商无关业务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3)严重或屡次违反服务中心有关管理规定;

    (4)三次以上不参与不配合服务中心管理组织的活动; 

    (5)严重影响服务中心内秩序,有违法乱纪行为;

    (6)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入驻企业在收到《海城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入驻企业退出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现场验收,清理场地,收取钥匙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服务中心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服务中心房屋租赁标准收取房租,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四章 运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 纲领方面:

    1. 入驻企业应严格履行本办法及与服务中心签订的《海城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企业入驻协议》等法律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各种电商服务工作。

    2. 入驻企业应利用服务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

    第十条 安全方面:

    1. 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

    2. 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3. 入驻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4. 入驻企业下班后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照明、空调及办公设施电源,严防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生。加班办公企业人员须及时与保安联系。

    5. 入驻企业内不得使用电炉、取暖器、电热台板及其它大容量的电器设备、明火设施,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有符合消防规范的设施,并经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产生的任何责任事故由使用企业自行承担。如发现违规情况,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有权对使用企业予以50-300元不同程度的罚款。

    6. 办公室内不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支票、印章、介绍信等重要资料需妥善保管,以防失窃。

    7. 严禁在服务中心内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扰乱服务中心正常秩序的行为,严禁在服务中心内从事赌博、迷信等一切违法活动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凡违反本规定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服务中心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卫生方面:

    1.入驻企业应注意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服从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维护办公、水、电等公共设施,可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入驻企业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由企业责任人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2.全体人员须树立“卫生为荣”的意识,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蒂,不乱倒茶叶渣,保持电商服务中心室内室外、楼上楼下和上班下班清洁、卫生。

    3.通道、大厅、各楼层的厕所、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电商服务中心物业服务部负责,办公区域由使用企业自行承担,各企业做好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设备、设施管理方面:

    1.保持房屋结构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绝对不允许对服务中心建筑结构作任何形式的改变,包括地板、屋顶、墙面、柱梁、楼梯、门窗等。

    2.保持本服务中心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电话、网络系统的完整和完好。若需变动需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变动申请,经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批准后,进行改造,改造费由入驻企业负责。

    3.保持服务中心内各类设备的完好和完整,若需移动设备使用位置,需首先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使用后立即归还原处。

    第十三条、广告管理:

    1.入驻企业在办公区内张贴悬挂宣传资料应尽量不损伤室内墙面和屋顶。

    2.入驻企业标志牌等形象设计应根据服务中心统一要求设置,费用由各企业自理。

    3.入驻企业在服务中心公共区内张贴、悬挂、摆放宣传资料,需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门进行审核、统一安排协调宣传区域。

    第十四条、其他:

    1.根据入驻企业自身情况,企业应按周、按月、按季、按年向服务中心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2.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公司行为,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3.入驻企业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使用。

    4.入驻企业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对服务中心的正常房屋检查和水电网等设施设备维修应给予协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服务中心及入驻服务中心的企业或个人,其中入驻企业实体指进入海城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创业项目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创业者初创型微小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2日开始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城市商务局及辽宁省佳仕百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