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2-03-30 09:23来源:作者: 点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和执行内部机制再造的决定》的要求及部署,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工作,经院党组讨论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最高法院、省法院、鞍山中院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大干快进、实干精进,为案件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探索重塑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讼格局,推行诉非分流、调裁分流、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流程机制,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构建符合审判规律,有利于快办案、多办案、办好案的运行机制,促进司法责任的全面落实,审判质效的全面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效率性与保护性相结合,在繁简分流、程序简化的同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体现程序正当性;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依法依规明确标准、流程、节点的同时,预留探索空间和把握尺度,体现制度规则的刚性和弹性;坚持独立性与系统性相结合,在保持各节点、各环节规则重塑的基础上,确保在程序衔接、规则配套、力量配置方面相得益彰,发挥系统集成效应,体现改革举措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四、具体方案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流对接机制

    1、加快法院诉非分流平台建设,待海城市综合性和专业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成后,以下列方式实现对接分流:一是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解纷方式分流,为海城地区设立的综合性和家事、医疗、物业、消费者权益等专业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提供法律指引及示范。二是加快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仲裁、公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其他非诉解纷平台对接,形成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线上联动工作体系。三是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社区网格员直接接触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特点,了解民情、转达民情、解决民情,探索与社区网格员建立统一联系、形成合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纷化解在基层。四是健全司法确认导入与适用机制,充分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做到应导尽导,促进诉前调解成果转化。

    2、建立调裁分流对接机制。一是加强诉讼引导,在立案前全部由导诉员将民事纠纷引导至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集中开展调裁甄别;二是建立诉前辅导机制,在我院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设立诉前辅导窗口,组织专人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诉前辅导,引导当事人选择最适宜的方式解决纠纷;三是根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意向,进行诉前调解与立案分流;四是院内聘请8名特邀调解员,五个派出法庭各聘请1名特邀调解员,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聘请社区网格员若干,统一录入法院调解平台系统,全面参与诉前调解及诉讼调解;五是当事人愿意诉前调解的,统一登记后,根据案由进入分类调解室调解,或者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集成社会多方解纷力量的优势,进行特邀调解、联动调解;六是对行政赔偿、补偿等适宜调解的行政争议,探索建立委派和委托调解制度;七是对自诉刑事案件,鼓励自行和解或者开展引入第三方调解;八是当事人不愿意诉前调解的,当即引导并完成立案,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分别分流至速裁团队实行简案快审或民事审判庭实行繁案精审。

    3、推进案件繁简有序分流。根据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类型、性质、特点、难易程度和审判工作实际因素,科学划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明确不适合速裁快审的案件范围,建立科学甄别分流机制,实现智能分流为主、人工分流为辅分流繁简案件。

    不适合速裁快审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二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三是需要进行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四是属于社会舆论关注,或者有涉诉信访可能的;五是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除下列不适宜速裁快审的案件外,对于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作为简单案件分流:一是新类型案件;二是与破产相关联案件;三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四是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五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六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七是执行异议之诉;八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九是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十是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十一是其他不适宜的案件。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一审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作为简单案件分流。

    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标准: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是非诉审查案件。

    简案分别分流至立案庭速裁快审团队、刑事庭速裁快审团队、行政庭、民一庭速裁快审团队、民二庭速裁快审团队,繁案分别分流至各审判业务庭。速裁快审团队收到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不适宜速裁快审的情形。出现上述不适宜速裁快审的情形的,即时提出异议,经审批由程序分流员收回作为繁案分流。对在速裁快审期间,出现导致案情复杂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两个工作日内提出简转繁申请,经审批由程序分流员转审判业务庭进行繁案精审,但繁案不得转为简案。

    (二)完善优质、亲民的调解解纷机制

    1、设立7个调解室

    一是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室,联合公安、司法、保险、鉴定等部门,运用“道交一体化”模式统一处理海城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案件;二是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设立联动调解室,在“道交一体化”处理模式运行成熟后,及时总结完善经验,逐步延伸到银行保险、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领域,与相关部门建立一体化争议解决联动机制;三是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室,建立公益律师调解名单,邀请公益律师参与非诉调解;四是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设立网络调解室,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优势,对愿意进行网络在线调解的、路途遥远的当事人,广泛应用视频、电话、微信等音视频方式开展网络线上调解工作;五是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设立家事纠纷调解室、劳动争议调解室、金融借贷调解室,对涉及较多民事纠纷领域展开有针对性的专项调解。

    2、调解方式

    邀请调解组织派驻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的,经调解组织签章,引导当事人符合条件时进行司法确认或直接立案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简案分流至速裁团队,繁案分流至相关审判业务庭;对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可以在诉前或诉中委托行业组织进行调解。

    (三)推进高效、便捷的速裁快审审理模式

    1、在院内设立4个速裁快审团队

    在立案庭重组速裁快审团队,建立1个速裁快审团队,由2名民事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1名速录员组成;2个民事速裁快审团队,由5名民事员额法官、5名法官助理、5名书记员、2名速录员组成;1个刑事速裁快审团队,由1名刑事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速录员组成。抽调适宜人选担任团队负责人,抽调业务尖兵、办案快手进入速裁团队。

    2、建立符合速裁快审特点的流程管理

    推动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简捷化,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和裁判文书制作。建立符合速裁快审特点的流程管理机制,限定速裁快审案件的审结时限。速裁快审案件一般当日分案、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场送达。  

    速裁办案时限: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调解、裁定类)一般30日,最长60日;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一般10日,最长15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一般15天,最长30天。

    快审办案时限: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类)一般30日,最长90日;刑事案件(刑事简易程序)一般20日,最长45日;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一般30日,最长45日。

    五、案号编立

    开展诉前调解的案件,以“收案年度+法院代字+案件类型+诉前调+案件编号”编立案号,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的,人民法院以上述案号出具相关手续。委托调解的,以“收案年度+法院代字+案件类型+委调+案件编号”编立案号。诉前调解案号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案号自动关联,实现诉前调解案件全流程可追溯、可查询、可统计。

    如本实施方案与相关法律及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以相关法律或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海城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