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鞍山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9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7-07 09:25来源:作者: 点击:

    肖广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广场舞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问题分析研判

    广场舞是现今群众最为喜爱的健身活动,但受欢迎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广场舞健身活动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噪声太大、扰民现象严重、组织涣散、缺乏专业人员指导等问题,特别严重的还会引发争端。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活动场地数量有限;广场舞参与者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广场舞队伍缺少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负责人或管理者;政府各部门联合协作管理能力不足等。

    二、办理落实情况

    (一)关于代表提出的“要引导广场舞参与者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成为城市文明的引领者”建议。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采取多种形式传播团结友爱、健康向上的广场舞健身文化,引导广场舞爱好者自觉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社会公众不断加深对广场舞健身活动的认知和了解,使其成为广场舞爱好者交流沟通的重要载体,成为家庭和睦、社区和美、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引导广场舞爱好者制定自律公约,推动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增进广场舞健身团队之间相互理解、共同发展。

    (二)关于代表提出的“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建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开始实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是普惠民生福祉,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一座文明城市,一定是一座宁静祥和的家园。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噪声等定义,括大噪声污染防治范围;更详细、更有针对性地分类加强各种噪声污染防治;夯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了政府监管责任;在处罚方面,加大了惩处力度。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广场舞音乐、室内装修、邻里噪声、商业经营活动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突出问题,都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环保部门已经着手将《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传纳入日常宣传工作中,通过宣传提高居民的社会公德和文明意识,共建宁静祥和的家园。

    (三)关于代表提出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议。针对广场舞扰民问题,公安部门责成属地公安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开展加强宣传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疏导劝阻违反人员的工作,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处罚。公安派出所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广场舞扰民的重点区域如北关转盘广场,同胜时代广场,厝石山公园后山等加强关注和巡逻管控,对于超时和超高音量干扰正常居民生活和休息立即阻止并劝返,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代表提出的“出台广场舞管理办法”建议。经查阅相关文件,咨询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目前辽宁省和鞍山市尚未出台有关广场舞健身活动相关管理办法,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广场舞健身活动进行管理,待省、市出台有关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办法后,再根据上级的管理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三、下步工作计划

    广场舞规范管理是一项需要长期的、常态化工作。下一步,一是加大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供给,积极引导、督促各镇(街)按照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二是建立和完善广场舞健身活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各单位(部门)不断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实效;三是继续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组织和队伍建设。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