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养老服务 > 通用政策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国企信息
  • 自然资源
  • 稳岗就业
  • 专项规划
  • 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
  • 农村危房改造
  • 公共法律服务
  • 税收管理
  • 法律服务
  • 招考录用
  • 涉农补贴
  • 社会保险
  • 公共文化服务
  • 减灾防灾
  • 食品药品监管
  • 卫生健康
  • 义务教育
  • 社会救助
  • 扶贫脱贫
  • 社会组织公共企事业
  • 金融信息
  • 养老服务
  • 公共资源交易
  • 重大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
  • 精准扶贫
  • 城乡规划
  • 户籍管理
  • 证件办理、资质认定
  • 保障性住房
  • 房屋征收补偿
  • 环境保护
  • 公共卫生
  • 安全生产
  • 不动产公告
  • 通知公告
  • 市政服务
  • 市场监管
  • 行政执法
  • 财政信息
  • 机构职责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时间:2022-07-25 08:17来源:作者: 点击: 次


    民办函〔201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有关要求,民政部制定了《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两项《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两项《指引》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公开事项和有关要求。要以两项《指引》为参照,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2019年6月底前统一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投资指南,出台或修订完善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导文件,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基层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要及时跟进两项《指引》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总结有关政策出台情况、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与困难、典型经验及做法等,于2019年12月底前报民政部。

    附件:

    1、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2、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2-1养老服务领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1社会救助领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2社会救助领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综合业务) -

    1-3社会救助领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4临时救助) -

    1-4社会救助领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低保)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