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2021)“4·1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时间:2022-09-15 14:09来源:作者: 点击:

    2021年4月13日8时30分,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电熔车间在打扫卫生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2021年5 月19日海城市政府审议通过了《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4·1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印发了《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4·1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海政〔2021〕33 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授权市应急局会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组成(2021)“4·13”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021)“4·1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8月29日,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了评估组。评估组制订了《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021)“4·1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方案》,并于8月29日开始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徐景安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组员:姚晓兵  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评估科负责人

    宋学海  市公安局内保大队教导员

    袁晓东  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丛胜天  市应急管理局

    李元山  鞍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听取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3.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资料;

    4.专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5.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情况

    市应急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成卷,共计89页;按规定向市司法局进行了备案。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2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孟凡余,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履行本职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撤销其安全员的管理资格。

    市应急管理部门已撤销孟凡余安全员资格。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撤销孟凡余安全员职务,并于2021年6月1日任命李尊同志为公司安全员。

    2、卢起贵,中共党员,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2021年5月26日,市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卢起贵在“4·1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1年6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卢起贵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应急罚〔2021〕第6-2号),对卢起贵处以20,58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13日,卢起贵已足额缴纳了罚款。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缺失,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2021年5月26日,市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4·1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6月18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应急罚〔2021〕第6-1号),对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13日,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了罚款。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防高温挡墙不稳固问题,采取了如下措施:将原有的防高温挡墙全部拆除重新砌筑。底部2米以下,由原来的“二四砖墙”改为“三七砖墙”,并用高强度水泥砌筑。上部用铁板焊接在两侧金属立柱上,挡住墙体,增强其稳定性。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进行了全员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并进行了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准予上岗。

    (三)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聘用了有责任心,并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李尊同志为公司安全员。

    (四)海城市八里镇人民政府,年初召开了镁制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会议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镁制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第二阶段为镇政府聘请专家检查。3月份镇内15家镁制品企业已完成自查,共排查出隐患42项并全部整改完毕。受疫情影响4、5月份企业全部停产。6月初镇政府聘请鞍山中伟佳公司安全专家对全镇复产的企业检查,共检查企业14家,排查隐患85项已全部整改完毕后复产复工。截至目前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尚在技改中,预计9月中旬复产复工。计划在该公司复工前再次聘请专家对企业进行检查,确保企业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恢复该生产。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过全面评估和集体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者责任追究到位。2名责任者已全部受到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到位。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已足额缴纳。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除鞍山澳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没有调整外,其余基本落实到位。

     

    (2021)“4·13”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