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牛庄镇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3-01-19 09:27来源:作者: 点击:

    2022年,牛庄镇政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着力打造服务型基层政府,推进牛庄镇政务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重点公开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利用电子屏、公告栏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5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2年受理依申请公开件。

    (三) 政府信息管理情况牛庄镇人民政府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平台建设。利用公告栏、宣传栏、电子屏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监督保障。2022年按照《海城市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指标考核要求,接受监督考核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00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总计
    商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一)予以公开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三)不予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四)无法提供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五)不予处理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2.重复申请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六)其他处理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3.其他 0 0 0
    (七)总计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牛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诸多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差距,公开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以及公开形式的便民性等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改进。明年主要从以下方面作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全面、准确。

    及时发布和更新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秩序。

    (二)规范工作流程

    升级完善全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规范公开行为,逐级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监督评议、问责等工作流程。

    (三)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

    逐步从办事层面公开向决策领域公开推进,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