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头人认定指南
    时间:2023-02-03 10:39来源:作者: 点击:


    一、创业带头人认定对象及条件

    凡是我市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就业的劳动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并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并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经营项目非国家限制行业(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二、创业带头人认定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最近一个年度的职工名册(经营实体盖章)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

    4、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证明

    5、创业带头人申请承诺书

    三、创业带头人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创业所在地镇(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

    2、镇(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创业带头人的申请,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信息录入“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

    3、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并在“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确认,同时将合条件的创业者有关资料报鞍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准,并在“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认定。审批通过,将认定申请者为年度的“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四、办理地点

      海城市站前街桥北委2号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四楼429房间。电话:330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