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就业见习政策指南
    时间:2023-02-03 10:49来源:作者: 点击:


    一、服务对象

    (1)我市吸纳离校 2 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 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

    (2)我市吸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年见习生)的用人单位。

    二、受理条件

    (1)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前业见习协议书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毕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进行登记失业。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毕业生,简称“学年见习生”)。毕业学年指从应毕业年份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三、见习补贴标准

    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 3或6 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 300-500 元/人(意外伤害险开具的发票不能低于 300 元),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 100 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 50%以下(含 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 2/3(以海城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 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海城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四、办理流程

    企业需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到市人才职介中心办理。

    五、申报注意事项

    1、就业失业登记:所有参加见习的人员都要进行登记。学年内毕业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仅登记即可,往届毕业生和其他各类人群须登记失业。所有类型见习人员见习期结束前都不能登记就业或者灵活就业等形式。

    2、从今年开始,见习期不要求集中办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每月申报。

    3、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办理地点
    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27科室

    七、办理时间

    每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12-360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