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23-01-29 14:42 受理单位: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件内容:
我们是退休教师,投诉海城社保局克扣民师进修学习二年工龄一事。鞍山市千山区,台安都没扣,海城毛寺职校等脱产学习也没扣。这公平吗?社保局称执行了省87年55号文件,那国家教委的文件又何在?国家教委人事司劳资处在91年《人民教育》第10期“教师咨询”里明确解读了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扣掉民师进修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以尽快纠正。海城社保局拒不执行,请领导明查,还我们公道!
回复:
网民你好。首先,希望你能以平和的心态,依法、依规、公正、客观、理性地看待此问题,对于以讹传讹的小道儿消息,不要轻易采信。接下来是对此问题的解释。
近期,我局收到几十件与您相同问题的来件,经调查了解,此类诉求都是原民办教师1979年以后考入海城市师范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教育部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辽宁省人事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87】55号文件规定有五个要点:
1、民办教师。
2、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
3、毕业后在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
4、其入学前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学习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但属于一九七〇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入学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这五个要点只有一项属于一九七〇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入学的,只有这种情况下,学习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与您所提到的原民办教师情况不同,您们是1979年以后考入的,其它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我局扣出学习期间的两年工龄是符合辽人发【1987】55号文件规定的。
每个类型的确定、更改工龄的政策都有不同的政策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1987年8月29日【87】教计160号),此函解决的是民师转为公办教师工龄起始时间的确定,也就是说有民师相关材料的民师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组织最后一次批准的民办教师时间算起,不是解决民办教师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是否工龄计算的函,此函并不适用上述诉求教师学习期间工龄计算的问题。至于您所说的91年《人民教育》第10期“教师咨询”里的解读,属于各种报纸、杂志、刊物的解读,不能作为政策去执行,解决工龄问题必须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依据。
所以,您并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不能办理相关待遇调整。
关于你所说鞍山所辖台安、千山区等地此类民师工龄没扣一事,我局不能认同,因我局工作人员与台安、千山等地沟通后得知此类问题的做法是一致的,必要时我们有相互通话记录为证。需要说明的是当年办理诉求人说的几种工龄认定问题,当时我局请鞍山人社局两位资深工作人员到海城市指导我们关于如何处理原民师转为公办教师工龄如何认定,我们成立了工作小组分别走访五个乡镇、海城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海城中等职业学校,在调查了解当年实际学习情况再依据相关工龄文件对号入座,确定了上述诉求教师的工龄问题。我局工作是严谨的,是认真负责的,是公平公正的,是规范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的。希望您能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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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日期:2023-02-03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