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3-06-05 09:01来源:作者: 点击: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现征集注册地为海城的能提供青年就业见习岗位的就业见习单位。

    一、征集范围

    1、能够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

    2、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

    3、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4、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二、见习期限

    1、鞍山地区见习期为3—6个月。见习期是指自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协议期满之日止。

    2、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毕业生见习需求,由人社部门会同见习单位确定。

    、补贴标准

    1、就业见习人员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指导管理费用。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为300—500元/人年;指导管理费用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由单位承担。

    2、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的,可向用人单位预拨最多50%的社保补贴。

    四、 所需材料

    (一)申报就业见习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报《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及岗位数据表》;

    3、填报《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二)申请就业见习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16-24岁失业青年需持身份证;

    2、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需持身份证、毕业证;

    3、填报《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4、填报《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岗位的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随来随办。

    2、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合格单位报送至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统一报省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就业见习单位,吸纳就业见习人员。

    3、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就业见习单位在一个月内向人社部门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六、联系方式

    单位: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职介中心

    地址:海城市站前街2号

    电话:0412-3300060

    附件:

    附件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附件2《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附件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附件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及岗位数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