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推动义务教育由基本均衡向更高标准的优质均衡迈进,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教督室〔2018〕2号)及《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8〕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将《海城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在公示及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现场反映等方式,对该方案进行咨询及意见反馈。
联系地点:海城市教育局2109室
邮政编码: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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