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壮大上市公司队伍,打造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新局面,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要加快推动本地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减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切实降低企业股份制改造成本。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自然资源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各企业占有土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涉企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征收。〔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二)给予企业上市发债费用补助。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聚集各类资金投资辖内企业,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付的券商保荐费、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中介费用,在完成辅导备案、申报材料、上市发行等环节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
1.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并实行分段奖励:
(1)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2)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或核准注册并发行上市的批复,且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给予奖励200万元。
2.对在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总额150万元补助,其中:企业实现挂牌奖励100万元,进入精选层再给予奖励50万元。
4.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转板至“新三板”后,再给予奖励80万元。
5.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海城且实现融资超5000万元或域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海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
(三)争取国家政府类专项资金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向国家部委及省厅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省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基金扩大企业发展规模。〔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财政局(金融局)和各开发区、各镇(街道)要依法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服务。对于帮助辖内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或融资1000万元以上)、债券发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按《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申请奖励,鼓励各开发区、各镇(街道)结合本地区实际给予配套资金奖励。支持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参与投融资路演等融资推介活动,促进企业与投资机构对接。〔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二、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
(五)完善“绿色通道”机制。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为上市后备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涉及到具体问题和困难,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建立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办,全力帮助协调解决。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上市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相关部门要按规定限时办结。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在审”“备案”及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在依法合规情况下,考虑企业处于上市特殊时期,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税务局、财政局(国资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六)依法妥善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改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解决问题、有利于企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原则,“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妥善处理。〔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税务局、财政局(国资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七)利用区域股权市场培育功能。进一步借助区域股权市场培育企业上市功能,鼓励企业到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规范。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精神,采取资金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降低企业挂牌和培育成本。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推进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市财政按10000元/户标准进行购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镇、街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配套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八)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支持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上市等协议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财政局(金融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要求,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依法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省执业诚信档案,促进中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执业质量。〔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九)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加强对国家有关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宣传,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联合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通过资本市场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专业化培训,引导企业股改上市。财政局(金融局)要加强对各开发区、各镇(街道)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企业上市工作业务能力。〔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三、完善上市保障机制
(十)开展后备企业分层梯次培育。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思路,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分层培育,有计划、分阶段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鼓励适合到境外上市的外向型企业赴境外上市。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提升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十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将辖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的上市后备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各开发区、各镇(街道)和市直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领域优质拟上市企业提供至财政局(金融局),财政局(金融局)将会同专家按规定共同筛选确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库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1次。〔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十二)加强企业科创板上市融资。对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标准,做好科创板后备企业的培育和筛选,提供上市前后的服务保障,支持全市科创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国家重点鼓励发展领域企业,加强对后备企业的走访,“一企一策”提高企业科创板上市效率。鼓励证券公司、基金机构等市场主体加强对科创企业的资源投入。〔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十三)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及时通报企业上市进展及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各开发区、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确定部门职责,保障人员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做好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全程跟踪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十四)强化企业上市工作责任。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财政局(金融局)具体牵头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上市后备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简化程序,限时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
由于推动企业上市具有工作长效性的特征,在2023年1月1日之前上市的企业按照“金融+”中“实施资本助力工程”的相关政策执行。在2023年1月1日之后上市的企业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由财政局(金融局)负责解释。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