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相关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对申请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地点为海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412-3361557。
二、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山和旅游景点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主动委托具有甲级检测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在检测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检测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报告中项目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受检场所,防雷类别,检测日期和检测单位等)、检测结论和整改意见的电子扫描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在我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资质等级、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资质挂靠和出借、检测报告造假、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等违法行为。
五、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配合做好灾情调查、取证与鉴定工作。
六、气象主管机构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0412-3361557
特此通告。
附件:
1.气象法
海城市气象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