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24〕6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淘汰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精神,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通告》(鞍政发〔2020〕5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淘汰海城市建成区内所有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下简称小锅炉)、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鼓励淘汰建成区外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淘汰范围

海城市城市建成区内(涉及海州、兴海全域和响堂、开发区、西柳等部分区域)共计17家单位的21台小锅炉。

三、淘汰方式

燃煤小锅炉采取拆除、并网和改用新能源的方式,减少煤炭消耗量,减轻污染物排放。

四、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经核查供暖类小锅炉共涉及7家单位,7台锅炉,其中市民政局1家1台锅炉,市教育局4家4台锅炉,响堂管理区2家2台锅炉。

责任主体:资产所有者和相关镇(街道);住建局、民政局和教育局负责监督实施。

(二)经核查工业企业类小锅炉涉及10家单位14台锅炉,均在西柳镇。

责任主体:资产所有者和西柳镇;工信局负责监督实

(三)未列入本次淘汰名单但属于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

责任主体:相关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

五、解决方式和完成时限

(一)解决方式:对供暖类小锅炉予以拆除,实行并网或改用新能源。对工业企业类小锅炉实施强制拆除或改用新能源。

(二)完成时限:2024年7月10日前自行淘汰,7月15日—8月5日为强制淘汰时限,实施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

鼓励淘汰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和城市建成区外及农村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此类燃煤锅炉暂不受上述淘汰时限限制。

已具备入网条件和环评批复要求使用清洁燃料的单位自通知发布之日执行。(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除外)

六、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淘汰小锅炉工作是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证群众健康的有效措施,并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市工作涉及面大、问题多、时间紧、任务重,为全面完成此项任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住建局、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和相关镇(街道)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办公室主任由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协调组织、跟踪推进、监督落实等工作。

二是明确任务,协调配合。淘汰小锅炉工作本着谁的资产谁主管,谁的区域谁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小锅炉所在镇(街道)作为淘汰工作责任主体,由工信局、住建局、教育局和民政局负责监督实施,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做好配合。

三是公开公正,依法实施。拆除小锅炉单位名单和完成时限要在电视台、报社等媒体进行通告。对列入拆除名单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自行拆除的,相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实施强制拆除;对于未列入淘汰名单但属于本次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应按照方案要求自行淘汰,逾期未淘汰的,发现后将实行强制淘汰,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是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拆除小锅炉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海城市淘汰燃煤锅炉任务分解表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