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对涉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及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经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镇(街道)、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