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析木中学教工食堂等471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均未申请延续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 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 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我局决定:对海城市析木中学教工食堂等471户《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依职权予以注销(名单附后)。《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附件:海城市析木中学教工食堂等471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依法注销名单
特此公告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