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海城市腾鳌镇正和大家乐超市经营的盐渍海带球,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海城市广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条,其中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海城市响堂区和平冷饮食品厂生产的一瓜亩田(香瓜味雪糕),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海城市南台镇清馨冷饮厂生产的萌萌可乐(可乐口味冰块),其中安赛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辽宁华子玉镁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菜,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海城市兴海区优洋饮料生产厂生产的泷川山泉大连汽水,其中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海城闯盛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南果梨坨,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腾鳌镇正和大家乐超市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广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是由经销商储存不当导致的,本局根据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综罚【2024】457号,且当事人无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2.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响堂区和平冷饮食品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3.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南台镇清馨冷饮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序号2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4.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宁华子玉镁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序号2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5.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市兴海区优洋饮料生产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6.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城闯盛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序号2-(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