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2025)
    时间:2025-08-29 06:57来源:司法局作者: 点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辽政办发〔2025〕6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现将我市清理确认的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公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52个)

    1.海城市公安局

    2.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3.海城市农业农村局

    4.海城市统计局

    5.海城市城乡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6.海城市医疗保障局

    7.海城市教育局

    8.海城市水利局

    9.海城市审计局

    10.海城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1.海城市新闻出版局

    12.海城市财政局

    13.海城市应急管理局

    14.海城市自然资源局

    15.海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海城市国家保密局

    18.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海城市交通运输局

    20.海城市司法局

    21.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海城市民政局

    23.海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4.海城市卫生健康局

    25.海城市档案局

    26.海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7.海城市温香镇人民政府 

    28.海城市耿庄镇人民政府 

    29.海城市西四镇人民政府

    30.海城市马风镇人民政府

    31.海城市中小镇人民政府 

    32.海城市析木镇人民政府 

    33.海城市孤山镇人民政府

    34.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

    35.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  

    36.海城市西柳镇人民政府

    37.海城市毛祁镇人民政府

    38.海城市八里镇人民政府 

    39.海城市南台镇人民政府 

    40.海城市王石镇人民政府

    41.海城市牌楼镇人民政府 

    42.海城市接文镇人民政府

    43.海城市岔沟镇人民政府

    44.海城市英落镇人民政府

    45.海城市感王镇人民政府

    46.海城市高坨子镇人民政府

    47.海城市望台镇人民政府

    48.海城市海州街道办事处

    49.海城市兴海街道办事处

    50.海城市响堂街道办事处

    51.海城市东四方台街道办事处

    52.海城市东四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个)

    1.海城市烟草专卖局

    2.海城市气象局

    3.海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三、受委托组织(2个)

     1.海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海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其他事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经合法委托后是行政检查主体,但不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本次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受委托组织签订委托书,委托书要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报海城市司法局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海城市司法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