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民社公〔2025〕018号
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社会组织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5年9月至11月
二、抽查实施机构
本次抽查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对被抽查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财务状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验。
三、抽查数量
本次随机抽查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10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四、抽查内容
查看社会组织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等;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非营利法人属性的行为。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五、抽查重点
(一)年度工作报告
检查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活动情况
检查2024年度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负责人是否超龄超届任职;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核准和负责人备案;2024年度是否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前一年度检查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是否完成整改。
(三)党建情况
检查党组织建立情况、活动开展情况,是否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
(四)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检查是否有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任职的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具票据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
(五)收费情况
检查社会团体会费收支情况以及会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的有关规定检查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重点检查会费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通过法定职责或政府委托和授权事项收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以及职业能力评价活动收费等情况。
(六)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等情况
重点检查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是否应报尽报,并按照审批意见开展活动。
(七)支出及关联交易违规情况
检查是否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是否存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通过不合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支出、关联方交易或资金占用等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等问题;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或公款吃喝问题。
(八)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
检查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的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不严,为相关人员发表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言论提供平台等情形。
(九)公益项目情况
重点检查公益项目设立及开展活动是否符合业务范围和公益宗旨,其中发生的重大交换交易或非交换交易是否违背公益性、公平原则,存在为个人或个别企业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公益项目收入和支出是否通过社会组织账户进行。
(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
六、抽查方法
本次抽查主要采取书面检查方式进行,社会组织提供需要查阅的管理制度、活动开展等相关资料,以及审验会计报表和相关账簿等。
七、抽查要求
被抽查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此次抽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抽查工作,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市民政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并作为社会组织年检、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需要适时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工作的,市民政局将依据《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赵丹 苗刚 联系电话:0412-3224466
海城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8日
2025年社会组织抽查资料清单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执业许可证原件(医疗许可或办学许可)及复印件
4.2024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账簿原件及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
5.2024年若发生过重大事项,需提供相关报告情况
6.本单位各项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7.2024年若组织开展过研讨会、论坛等活动需提供相关材料
8.2024年若有公益性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不归还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