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5-09-22 09:32来源:发展和改革局作者: 点击: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要求,对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海城市物价局、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转发《海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海价发2012(220)号》。

    特此通知

    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