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认真解决市区停车难的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我市的“停车场”规划工作
依据《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第4.2.1 2之规定: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万人口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5)倍之间;第4.2.3之规定:1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是城市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主体,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2 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15%;第4.2.4之规定:机动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通过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作为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模不应大约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且应制定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效益评估和退出机制。按照我市机动车数量保守的25万辆估计,按照规范取低数计算,至少配备约27.5万个机动车停车位;其中,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当在27.375万以上、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2.75万左右、路内停车位应在1.375万左右。
以上一组数字说明,目前我市除部分住宅类的建筑物能以建筑物配建解决停车问题,其他基本是通过路内停车位来解决。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路内停车位在“应划尽划”的条件下最多仅能施划4万左右。到目前为止,我市依然没有一处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停车场,且大部门住宅与商业、服务、办公等混合型建筑物其配建的停车位并没有有效的解决外来的停车需求,无奈下大量机动车驾驶员只能选择路内停车。由于道路空间有限,以路内停车位解决全市所有的停车需求,本质上是供给的“本末倒置”,势必会产生大量的需求“缺口”,从根本上难以解决停车问题。
为此,市公安局锚定问题的根本所在,果断协调各相关部门。一是于2024年年初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2024年至少完成2个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现已完成立项,目前正在按计划推动建设。二是制定《全市各部门在道路交通设施设置与维护方面职责分工意见(试行)》,要求住建、城管等部门在停车问题上各负其责,特别是要求自然资源局在今后建设项目上,要除建筑物配比外还要考虑一部分周边区域的停车需求。
今后,市公安局将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上严把停车位配建关,并结合城市不同区域的现状条件,继续推动相关部门建设公共停车场,同时继续协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通过改造道路、老旧建筑物等设施或者采购机械式停车库等方式,逐步改善我市的停车环境。
二、关于单位停车场夜间开放,一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夜间空闲,而附近的居民区及路边却停满车辆
2020年6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出台《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可以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商场、超市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可以创造条件,向社会提供夜间有偿停车服务,缓解周边区域停车压力。
鼓励个人所有的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
按照《办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办法》的上述规定,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价格、市场监督部门协调机关、事业、商场、超市等单位,推动内部专用停车场采取措施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三、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停车管理,建立一个权威的集中统一管理机构,收费标准归物价部门制定,合理收费
综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建议政府率先成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发展改革、综合执法、消防、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市场监管、财政、税务、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规范我市的停车管理,包括结合不同地域、不同建筑物功能等因素进行停车收费价格的制定。
四、关于加强宣传教育
为有效解决我市交通压力,特别是停车需求不足问题,并结合代表的建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定期通过融媒体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同时通过“两微一抖”等新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多样化的素材,大力宣传“绿色交通、低碳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逐步提高我市驾驶员的出行意识。
海城市公安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