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经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
(一)《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海政办〔2025〕7号)
1.将第一段修改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配套费使用效率,参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鞍政办发〔2025〕2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程序等进行调整内容,具体意见如下。”
2.将“二、征收主体”修改为:“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配套费征收工作;腾鳌经济开发区、海城经济开发区、牌楼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辖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将“三、收费标准及用途”修改为:“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16元/平方米收取。依据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配套费首要用于地块红线外道路、供水、燃气、排水、路灯及附属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大配套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4.将“四、计算方法”修改为:“配套费=建筑面积(平方米)×116元/平方米。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或国家未来出台的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核定建筑面积计征。”
5.将“五、征收程序”修改为:“建设单位需持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根据项目所在区域,到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窗口、腾鳌经济开发区、海城经济开发区、牌楼镇人民政府办理核算、缴纳配套费业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由征收部门出具《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书》向市财政专户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征收部门复核确认无误后办理相关事项。”
6.将“六、补缴和退还(一)2.”修改为“经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或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时按照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增加的。”
将“六、补缴和退还(二)1.2.”修改为:“1.建设项目因政府原因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2.经规划部门认定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或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时按照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减少的。”
7.将“八、监督管理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顶。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相关部门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经查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相关审批和备案部门应及时告知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应下达限期催缴通知书(一般不超过30天),逾期仍不缴纳的,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经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24〕2号)
1.将“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中(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中,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切实降低企业股份制改造成本。”内容删除。
2.“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中(二)给予企业上市发债费用补助。”内容整体删除。
3.将“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中(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中对于帮助辖内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或融资1000万元以上)、债券发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按《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申请奖励。鼓励各开发区、各镇(街道)结合本地区实际给予配套资金奖励。”内容删除。
4.将“二、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中(七)利用区域股权市场培育功能中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一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精神。采取资金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降低企业挂牌和培育成本。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推进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市财政按10000元/户标准进行购买服务。”内容删除。
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集中清理整治地热水资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发〔2018〕17号)
(二)《关于印发海城市振兴实体经济扩大有效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政发〔2017〕5号)
(三)《关于印发海城市质量提升行动奖励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17〕16号)
(四)《关于印发海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27号)
(五)《关于印发加快楼宇经济发展工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67号)
(六)《关于印发海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32号)
(七)《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扶持总部经济项目优惠政策(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18号)
(八)《关于海城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5号)
(九)《关于印发海城市发展总部经济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海政办〔2021〕5号)
(十)《关于海城市“十四五”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改革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21〕5号)
(十一)《关于印发海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2021〕14号)
(十二)《海城市鼓励参与各类体育赛事奖励办法》(海政办发〔2020〕23号)
各镇(街道)、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