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海城城市“报废车”清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科学技术的大幅进步,促进了居民购买更新、更先进车辆的意愿,一方面催生了新兴车辆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性能老旧的车辆的清理问题,使本就有限的城市道路资源既要承担新增车辆的压力,同时又要负担淘汰车辆占用的压力,成为新的城市问题。代表从占用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三个问题,提出三方面建议,促进政府多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精准锁定治理工作重点。
一、关于完善“报废车”处置流程
代表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情况,需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无主车辆,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车超员、货车超载)、第九十五条(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等)、第九十八条(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有违法车辆方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即方可扣押,而“报废车”大量为合法车辆,不适合启动行政强制措施,仅靠上述法律规定不足以全面有效的清理“报废车”。今年4月,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为了今后科学有效整治“报废车”问题,率先以“报废车”问题严重的长江路进行试点,开展“长江路静态交通整治行动”,时间为3个月。在整治过程中,对发现依法应当扣留的车辆坚决扣留,并按照上述流程处理(截至今年5月30日,已清理查处无牌“报废车”23台);同时,摸索分析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探索方向积累经验,为今后形成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理机制提供宝贵建议;并且加大宣传力度,挑选典型案例,通过融媒体等传统平台及“两微一抖”等新平台,广泛进行宣传。另外,鉴于“报废车”问题多样性,涉及专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报废回收、环境污染以及财政列支保障等公安交警以外的工作业务,仅以公安交警一家不足以有效完成“报废车”的清理工作,建议人大代表提议市政府成立由城管、住建、财政等多部门联合机制,共同完成我市“报废车”的治理工作。(可借鉴鞍山模式,先由发改局出台相关政策,后组成由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公安局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实行实体化运行,组织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各镇政府等部门开展治理工作。)
对于行政机关管理范围内、小区内的“报废车”建议处理流程简化问题,要严格依据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公安交管绝不私设“门槛”。对于小区授权物业或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政府部门,不具备行政执法事项的资格,但可先行发现“报废车”问题,再判明系涉交通违法、涉城市管理违法、涉环境污染违法等,及时通知各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二、关于建立集中处置工作措施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了服务交通管理车辆拖移工作的供应商及涉案车辆停车场,并有专人负责管理,能够更加有效的配合进行“报废车”的清理工作,
三、关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报废流程简化问题要严格依据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公安交管等部门绝不私设“门槛”。鉴于部分车主对报废流程不了解,公安交管将通过各种平台宣传驾驶报废车的危害,同时协调商务、环保等部门及时宣传车辆强制报废方面各自领域业的工作业务。
海城市公安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