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海城市十届四次会议 第25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5-11-04 07:44来源:市政府办公室作者: 点击:

    张洪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存放安全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推动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

    一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充电需求、场地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二是结合区域实际,科学制定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内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选址工作中,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情况及选址位置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业主可提出书面异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回应。并征求居民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未组建业委会(物管会)的由所属镇(街)、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三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主动协调电业部门,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知识和充电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及时发布充电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和使用方法,引导居民规范使用充电设施。

    二、加强既有住宅小区已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日常巡视,发现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等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及时联系相关企业予以修理,消除隐患。对居民占用消防车通道、电动车不当充电和其他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无物业住宅(所属社区托管)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责任及日常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纳入网格化管理,居(村)民委员会要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进行检查巡查,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台账,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充电场所秩序管理和安全防范,引导业主有序停放、充完即走,不占用充电车位。

    三、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完成时限

    2025年6月份全市既有住宅小区完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达50%,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居民充电需求。

    2025年年底前,全市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要实现全覆盖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居民充电需求。

     

    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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