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水利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时间:2026-01-27 09:30来源:水利局作者: 点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关于做好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编制发布等工作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现编制形成了《海城市水利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止。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市政府网站主动更新政府信息26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5年受理依申请公开21件。

    (三) 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2025年,海城市水利局共制定规范性文件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0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件。

    )政府信息平台建设。2025年,电子显示屏更新2次,户外公开栏展示3次,同时在行政大厅窗口不定时发放相关手册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005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15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17
    行政强制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241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总计
    商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21000002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一)予以公开21000002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0000000
    (三)不予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0000000
    (四)无法提供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0000000
    (五)不予处理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0000000
    2.重复申请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0000000
    (六)其他处理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3.其他0000000
    (七)总计21000002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够;2.对信息公开范围掌握不全;3.培训力度有待加大。

    改进情况:1.以优化营商环境牵引,继续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我单位将进一步围绕县域重大改革、重要举措、重点项目等中心工作,扩大政务公开广度深度;2.进一步按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府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水利重点工作,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措施,提升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3.进一步加强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水利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要对公开的文件、重大项目建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事项做到及时公开,让群众清晰了然,方便办事。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