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6-01-27 10:30来源:发展和改革局作者: 点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关于做好 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等工作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现编制形成了《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止。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利用电子屏、公示栏等主动公开政务信息4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5年受理依申请公开0件,均已办理完毕。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遵循的“谁审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规范了信息发布工作相关制度,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提供了保障。

    (四)政府信息平台建设。海城市发改局利用公告栏、宣传栏、电子滚动屏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五)强化政务公开监督保障。按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解任务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加强新媒体运营的管理,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自觉接受市政府考核监督,严格落实意见建议和问题整改要求。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00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0
    行政强制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总计
    商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000000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一)予以公开000000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0000000
    (三)不予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0000000
    (四)无法提供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0000000
    (五)不予处理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0000000
    2.重复申请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0000000
    (六)其他处理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3.其他0000000
    (七)总计000000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1.公开渠道不够畅通公众获取信息的效率有待提升2.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培训不足。

    改进情况:1.除了线上平台,也注重线下渠道的建设。比如,在乡镇或社区设立“政务公开专区”,配备专人讲解,确保信息传达到位。2.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