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批海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项,现予公布。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科学保护、合理规划,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传播工作,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